各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认真做好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建议函》(矿安综函〔2023〕140号)要求,更加有力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现将《浙江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攻坚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8月14日
浙江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攻坚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确保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已开展的地下矿山安全整治、露天矿山安全整治、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情况,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要求更严、标准更高、追责更重,全面压紧压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扎实推进《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浙江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落到实处,为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目标。推动矿山企业常态化开展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重大风险重点管控措施有效率100%、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应急管理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执法检查实现每季度“全覆盖”,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查处率100%;全面提升安全监管效能,除嘉兴外的其他各市全面完成矿山重大风险管控监管平台建设,到11月底大中型矿山完成接入率100%。
(三)整治范围。所有存在人员生产作业活动的生产、建设、停产整改及停产探矿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所有尾矿库;市、县二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排查整治。
(四)整治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2月底。
二、整治重点与整治标准
(一)矿山企业自查自纠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针对前期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整治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少、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亲自组织检查等问题,督促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推倒重来、全面补课”。所有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要亲自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自查自改第一责任人,必须每月牵头开展一次系统性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并落实全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地下矿山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地下矿山重大风险管控重点措施按照《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浙应急基础〔2023〕17号)要求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参见附件1。
(三)露天矿山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露天矿山重大风险管控重点措施按照《浙江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应急基础〔2023〕29号)要求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参见附件2。
(四)尾矿库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尾矿库重大风险管控重点措施按照《岁末年初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浙应急基础〔2022〕148号)要求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参见附件3。
(五)政府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一是源头管控重大风险隐患情况。新建和扩大采矿范围的改扩建矿山要严格执行《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2017〕1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设立露天矿山选址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7〕11号)等要求,合理矿山定点划界,确保矿山可以形成合理的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保持矿山与矿山之间、矿山与生产生活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从源头上防范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产生。二是矿山整合关闭工作情况。已经设立的矿山因定点划界问题形成重大风险的,限期完成整合改造;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予以关闭或者停产整合。三是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各项安全整治方案的要求,开展“全覆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四是矿山安全数字化建设推进情况。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基础部分建设指南(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3〕119号),建立矿山重大风险管控监管平台,接入矿山安全风险信息。
三、主要任务与时间要求
(一)矿山企业。
1.安全整治自查自纠全面补课。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全面对照《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浙江省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化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要求,重新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等相关表格,形成自查自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市、区)应急管理局。(8月底前)
2.持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矿山企业必须明确全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8月底前)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分别对照附件1-3要求,持续开展日常性和系统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评估隐患影响范围,落实影响范围内停产措施,抓紧落实整改,按照批准的整改计划,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系统性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3.全面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聚焦露天矿山边坡坍塌和地下矿山顶板、水、火、粉尘、坠罐跑车及尾矿库溃坝、尾矿泄漏等重大灾害风险,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并全面运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落细落实各项风险特别是重大风险管控措施。(9月底前)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对隐蔽致灾因素开展再普查,进一步完善普查报告和治理方案,并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收集核实后,报各市应急管理局。(10月底前)
(二)应急管理部门。
1.组织开展一次矿山安全生产对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3年内新建矿山联合踏勘和矿山准入把关情况,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整治评分情况,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整治、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1月底前)
2.每季度开展一次矿山安全生产“全覆盖”执法检查。按照相关整治方案要求,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每季度开展一轮“全覆盖”执法检查。其中,单班下井人数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三等以上运行尾矿库由省厅负责执法检查;在建矿山、其他运行尾矿库和停用的三等以上尾矿库、设计最终边坡高度1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由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执法检查;县级应急管理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每季度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覆盖一次)
3.查处一批重大违法案件。对不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被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对涉嫌犯罪的做好行刑衔接案件查办。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要紧盯不放、建立台账,抓好闭环整改,落实停产整改措施。(常态化工作)
4.开展对重点县和重点企业督导。省厅对常山、青田、遂昌等3个重点县及单班下井30人以上的地下矿山企业进行重点督导,相关市应急管理局要对矿山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或乡镇进行重点督导。通过督导、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各地做好矿山安全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1月底前)
5.建立矿山重大风险管控监管平台。按照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大中型生产矿山企业全部完成基础部分建设,除嘉兴外的其它各市完成矿山重大风险管控监管平台(或子平台)建设,并与省厅平台实现良好对接。(12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与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攻坚整治工作专班,由安全基础处处长担任专班负责人,由安全基础处、科技与信息化处、省应急管理数字与技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全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攻坚整治的工作部署、督导推动、信息汇总、成效评分、排名晾晒等工作。各市应急管理局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与省厅工作专班做好对接。
(二)做好信息报送。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矿山分级分类监管、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估、地下矿山整治评分等攻坚整治信息,要及时录入“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相关栏目。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厅。
(三)动态评分晾晒。综合各地上报攻坚整治情况和省厅组织的相关检查、指导、核验、考核等情况,每月对各市攻坚整治成效进行评分。从9月份开始,每月10号前,将上个月的评分结果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上进行晾晒,评分办法见附件4。各市要参照省厅做法,对有矿山的县(市、区)进行评分和排名晾晒。
(四)强化结果运用。2023年底,省厅将组织对各市攻坚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开展年终评分和排名。对攻坚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佳、排名靠后的地区进行通报。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3.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4.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攻坚整治工作成效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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