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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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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恩施州政办函〔2023〕19号

颁布部门: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13生效日期:2023-06-13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恩施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3〕6号)要求,推进全州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方针,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恩施、健康恩施。到2025年,完成省定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任务,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机制,推进新污染物调查评估。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经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恩施分局、恩施海关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州负总责、县市落实的原则,完善工作管理机制,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经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恩施分局、恩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调查、监测、评估。完成省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任务。推进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养殖区、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值调查监测。推进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推进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筛查工作,明确“一品一策”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卫健委、州经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恩施分局、恩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3.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4.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停止生产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严格相应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州发改委、州经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恩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监督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纺织品等相关产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州经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6.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督促企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州发改委、州经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确保肉蛋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高效植保机械,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推行农药包装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健全回收体系,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9.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确保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10.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含(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各级科技计划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相关理论、新技术和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研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州科技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及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全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纳入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对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强整改督办。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调度、检查、通报等工作机制,制定重点治理项目清单,抓好工作落实。2023—2025年,各县市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禁止在清江流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恩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形成长效的资金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税收优惠政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税务局、恩施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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