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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VOCs污染治理资金奖补工作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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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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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7-10生效日期:2023-07-10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九华山风景区环境资源保护处:

  为认真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总体要求,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发挥VOCs行业标杆示范作用,督促低绩效企业开展提标改造,加快争创全市绩效先进企业(包括A级、B级、引领性企业)。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财政资金奖补,鼓励涉VOCs企业主动参与绩效评级,督促低绩效企业开展提标改造,加快争创全市绩效先进企业(包括A级、B级、引领性企业),打造VOCs行业标杆。

  二、奖补范围

  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等级为C、D级的涉VOCs企业,在完成升级改造后,成功申报至A、B级(或者由非引领性企业申报成功至引领性企业)企业。

  三、奖补标准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等级为C、D级的涉VOCs企业,在完成升级改造后,成功申报至A级,奖补15万元,成功申报至B级,奖补10万元,涉VOCs非引领性企业成功申报至引领性企业,参照成功申报至A级标准。本轮升级改造奖补试点工作总金额不超过85万元。

  四、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和生产场所均位于池州市;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申报材料齐备,手续齐全。

  (四)申请项目未享受过中央、省级及其他财政资金补贴;

  五、奖补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在自文件颁发之日起一年内按程序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局对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本方案的奖励标准,核定奖励金额,并进行奖补资金拨付(具体工作程序见申报指南)。

  六、监督管理

  在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取消申报单位奖补资金申报资格,撤销奖补并追回资金。

  附件:1.池州市VOCs污染治理资金奖补申报指南;

           2.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3.奖补资金申报流程图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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