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有效缓解产废企业面临的处置难,我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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