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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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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3-06-26生效日期:2023-06-2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现就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执行省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冀人社发〔2017〕20号)和《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46号)的有关规定。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二、切实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在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三、切实加强用工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的宣传和指导,尤其关注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督促落实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等政策,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要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劳动者身心健康,落实好防暑降温各项措施。

  四、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和正常经营。各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行业指导和属地监管责任,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要积极发挥媒体宣传主渠道作用,在各类平面媒介、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大力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等有关规定和措施,创造达标、健康的工作环境,让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安心本职、健康生产,营造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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