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拓展排污权交易污染物种类,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3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我省2023—2025年度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试行价格为铅4300元/千克、汞4500元/千克、镉4700元/千克、铬4700元/千克、砷6000元/千克。交易基准试行价格为交易底价,市场成交价不得低于此价格。
二、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
三、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跟踪监测,对实施成效进行定期评估,进一步健全完善交易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排污权交易在全省生态环境污染治理、资源市场化配置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