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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