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9月2日被《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应急规〔2024〕3号)废止,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新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合理、规范、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省应急管理厅对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编制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启用,电子版可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及电话:杨飞,025-83336199。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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