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23〕37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6-26生效日期:2023-06-26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1月18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9〕6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26日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美丽青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周边地市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的、需要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灾害、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有效预防,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环境风险评估

  从产业结构看,较大及以上风险企业主要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行业,主要集中在董家口化工产业园、平度新河化工产业园和黄岛石化区等产业集中区域,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因素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自然灾害、违法排污、非法倾倒或填埋等,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陆源溢油入海、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污染等情形。

  1.6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设立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市水文中心和事发地区(市)政府。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响应应对;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支援超出区(市)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承担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 区(市)组织指挥机构

  区(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各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应区(市)处置。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事发地区(市)政府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应急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及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水文中心、市气象局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泄漏、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环境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环境状况等,会同专家组明确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新闻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报道,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引导和处置网络舆情,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专家组: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事件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单位组成。配合上级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区(市)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3.1.2 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 监测。区(市)政府要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2345”举报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

  3.2 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事故发生地区(市)或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蓝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黄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地市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制作、发布主体: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事发地区(市)政府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涉及跨区(市)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预警条件进行研判,提请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布。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3.2.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3.2.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应对措施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

  (2)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3)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调集准备;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

  (6)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区(市)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调度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3.2.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市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2)加强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并正常运行。

  3.2.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2)其他必要措施。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当已不满足预警条件时,应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解除与终止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部门发布。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2875110。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研判,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指挥部内部信息报告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并确保与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局等单位的信息同步。

  (2)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区(市)政府,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指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结果报告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市)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区(市)政府开展处置工作。超出区(市)应对能力时,根据区(市)应急指挥部请求,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应急响应支援,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指定负责同志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指挥协同处置。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时,提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4.1.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1.4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属地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环境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应急监测职责:

  (1)根据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技术支撑。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区(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2.7 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并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4.3 响应终止

  经现场指挥部综合会商污染处置组、环境应急监测组以及专家分析的意见,确认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监测指标符合环境检测标准后,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组织应急队伍有序撤离。现场应安排有关人员继续留守监视。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4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承担;负有责任的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由市、区(市)政府分级负担。

  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市、区(市)政府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经济配送体系。

  6.4 应急车辆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6.6 技术保障

  健全全市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各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 宣传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预案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有计划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2 演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并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修订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责任与奖惩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3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做好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事发地区(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疏散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涉及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后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指导燃气、供热行业基础设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负责所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协调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

  青岛市水文中心:负责水文信息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医疗机构救治伤员情况信息。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并负责权限内的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环境事件,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行业监管对象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防灾工作,配合开展海上污染清除行动。

  青岛海事局、董家口海事局:负责海上交通管制,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海域污染清污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地、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对火灾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通公共通信,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青岛银保监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落实,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事件开展查勘、理赔。

  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应对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

同地区相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青岛)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印发青岛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