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3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3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应急危化[2023]2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10生效日期:2023-05-10

各有关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区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企业:

  现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3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5月10日

  (市应急局联系人:池君杰,电话:23305940,传真:23305933,电子邮箱:shajjwhc@163.com;市消防救援总队联系人:王朔,电话:28955427;传真:28955416,电子邮箱:51009474@qq.com)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3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和《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工作部署以及“上海安全生产78条”创新举措,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3年第一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3〕105号)和《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等10个专项整治的通知》(沪应急危化〔2023〕22号)等要求,从即日起开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3年第一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现制定总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检查,实现“四个100%”(重大危险源企业自查率100%,区级交叉检查覆盖率100%,重大危险源企业和重大危险源覆盖率100%,问题隐患整改率100%),基本消除重大危险源企业重大隐患,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管控制度体系。

  (二)检查范围。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许可)企业(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企业)。

  (三)时间安排。2023年5月至6月。企业层面:5月26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区级层面:6月16日前完成交叉检查;本次专项检查督导发现的隐患问题原则上于7月14日前全部整改闭环。

  二、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附件1)开展检查督导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建立和应用情况,将安全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三级安全包保责任人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附件2)履职等情况。

  (二)安全设施完好情况。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水源药剂是否充足,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等是否完好有效,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灭火和应急预案是否修订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车辆装备的数量、性能是否满足本单位应急救援要求,人员配备是否充足,是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建立工艺处置队,并根据本单位特点开展针对性训练,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是否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演练。

  (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应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油气储存企业气体检测、视频监控、紧急切断、雷电预警等系统模块、企业安全生产智能化管控平台、特殊作业、人员定位等“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应用场景的开发建设应用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2023年度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等10个专项整治的推进落实情况。特别是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建档立账、安全管控措施落实、限期整治方案落实情况,老旧装置安全分类整治情况,硝化、光气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情况,双氧水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液氯和氯乙烯(带气柜)生产企业、过氧化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和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化工企业“低老坏”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六)隐患问题整改和举一反三情况。2022年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督导、2023年国务院安委办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以及硝化、光气、液氯、过氧化、液化烃储罐区等高危细分领域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闭环情况,企业为避免同类问题隐患举一反三采取的针对性管理措施情况。

  (七)检维修和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控情况。制定完善检维修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将承包商等第三方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开展检维修作业风险分析、严格动火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等特殊作业审批和安全交底、高危作业场所人员控制、交叉作业安全管控、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落实现场监护措施等情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重点时段,要严控开停车和试运行,严控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确需作业的,要升级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市级统筹调度。市应急局(含行政执法机构)、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成立以市应急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检查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全程统筹调度指挥检查督导和隐患整改,运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抽查巡查,并按一定比例抽取重点企业开展现场督查检查。市应急局确定区级交叉检查安排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形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交叉检查表》(附件3),调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市消防救援总队调派消防监管力量、选派消防专家参加检查督导工作。

  (二)区级组织实施。各区应急管理局(含行政执法机构)、消防救援支队要成立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办公室,根据本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区级交叉检查安排,制定检查计划,统筹好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项联合检查督导组,按照《工作指南》规定的检查内容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

  (三)企业自查自纠。各重大危险源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制定实施方案,亲自参与本次专项检查督导,进一步确定企业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风险等级,确保高质量完成自查工作。要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要求,将企业自查、区级交叉检查、部省抽查核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制定长效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将专项检查督导作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上海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抓好责任落实。

  (二)强化工作合力。本次检查督导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要进一步巩固深化“消地协作”,强化联合会商研判、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合培训宣传等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处罚。各级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等,同步做好执法衔接工作。坚持“分类整治、精准执法”,鼓励企业自查自改,对企业自查发现并已实施整改或正在按计划实施整改的问题隐患不予处罚。对未按要求自查、自查质量不高或零隐患但区级交叉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交叉检查发现否决项和扣高分项的,要移交属地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上账管理。本次专项检查督导继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自查、区级交叉检查、部省抽查核查发现问题隐患全部由企业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上账管理。各区工作专班要组织开展问题隐患“回头看”,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整改“五落实”,及时对账销号。

  (五)强化宣传曝光。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

  协调地方主流媒体报道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情况,宣传专项检查督导中发现的正面典型经验做法,曝光一批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

  (六)强化信息报送。各区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办公室要对照《2023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督导检查评分表》(附件4)梳理汇总工作推进情况,形成工作简报,分别于5月26日、6月16日报送市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办公室,并于7月28日报送工作总结(含系统梳理的好经验、好做法)。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