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绿化市容局,市分类中心,上海城投老港基地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3〕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名单详见《通知》附件3)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一般工业固废)管理流程,保障设施安全、稳定、达标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能力统筹,有序协同。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应优先保障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整治垃圾、湿垃圾残渣、装修垃圾分拣残渣等垃圾的及时处置,有富余能力的方可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
(二)总量控制,属地优先。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应结合自身设施实际运行负荷,统筹安排年度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计划总量,原则上优先接受生活垃圾处置服务相同区域内产废单位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
(三)严控品质,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应严格管控一般工业固废进场品质,发挥焚烧设施最优效能,保障设施稳定运营,污染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四)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属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上海城投老港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老港公司)自主选择符合进场条件的专业收运单位或自行收运的产废单位(以下简称承运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区属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指导下,自主选择符合进场条件的承运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二、总量管理
(一)计划总量确定
每年12月15日前,各生活垃圾焚烧单位综合研判服务区域内年度生活垃圾、整治垃圾等产生量、物流安排、处置能力、设施负荷、设施设备检维修计划等情况,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计划总量并申报(申报表详见附件)。市属设施计划总量由城投老港公司向市分类中心申报,区属设施计划总量由相关焚烧单位报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向市分类中心申报。
市分类中心根据各生活垃圾焚烧单位申报的年度计划总量,综合考虑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全市物流安排、设施负荷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绿化市容局复核,市绿化市容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
(二)处置量管理
严禁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超负荷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市分类中心根据核定后的各焚烧设施年度计划总量和单日进场量限值,在生活垃圾计量管理系统中设置报警值和关停值。
进场量达到单日进场量限值90%,生活垃圾计量管理系统报警提醒焚烧单位控制一般工业固废进场物流;达到单日进场量限值100%时,焚烧单位应停止一般工业固废当日进场。焚烧总量达到计划总量的90%时,生活垃圾计量管理系统报警提醒相关管理部门和焚烧单位;达到计划总量100%时,生活垃圾计量管理系统停止该设施一般工业固废承运车辆进厂权限。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受垃圾产量高、停炉维修、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处置能力不足时,市、区两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可暂停相关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
三、处置费用及结算
(一)费用确定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废单位应当承担一般工业固废的收运、处置费用。生活垃圾焚烧运营主体参照生活垃圾处置成本各结构要素,综合考虑生活垃圾处理公共产品属性的政府补贴回收和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成本支出、设施维护、环境影响治理等因素,合理确定协同处置收费标准。在本单位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单位网站)或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费用结算
各焚烧设施运营主体按照处置收费标准签订处置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处置费用结算标准和付款方式,可参照生活垃圾结算时段按月结算,由承运单位直接交付至各焚烧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收款账号。凡因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导致产生因收未收款项的,不得列入生活垃圾价格测算范围。市级设施收取的处置费纳入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结算平台实行单独结算管理,并执行平台管理制度和相关审计审价要求。区级设施收取的处置费由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纳入相关监管审计。
四、日常管理相关事项
(一)区域管理
在年度计划总量内,焚烧单位应优先保障其生活垃圾服务区域内产废单位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处置,处理能力有余量的情况下可就近跨区承接其他区域产废单位的一般工业固废处置业务。
(二)协议管理
各焚烧设施运营主体签订协同处置协议时,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形成适度竞争的承运环境,多个企业有参与意愿时,不得仅签订唯一企业。协议中应明确承运单位签订协议后不得转包或分包,并明确进场车辆权属(必须为承运单位自有车辆)、车辆类型、作业管理规范等要求。
(三)车辆管理
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一般工业固废运输车辆应落实专车专用并执行厂内计量管理制度,严禁任何承运单位将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与一般工业固废运输车辆混合使用或混装混运。各焚烧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统一为进场的一般工业固废车辆向管理部门申报开通进场权限,申报时应提交收运协议、处置协议、车辆信息等材料,车辆进场有效期应与处置协议有效期一致。承接跨区业务的焚烧单位在申报车辆进场权限时,应将跨区业务的种类、数量、产废区域等信息一并向市分类中心报备。
市分类中心每季度汇总具有进场权限的承运单位和车辆信息报市绿化市容局,市绿化市容局定期将相关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四)品质监管
严禁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超种类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各焚烧单位应根据《通知》明确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一般工业固废清单中的种类签订处置协议,加强进场一般工业固废品质鉴别。严禁超出协议规定的种类和数量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严禁进场的一般工业固废混有危险废物、负面清单规定的一般工业固废种类或来源不明的一般工业固废。
(五)制度台账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主体应制定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处置运营管理制度,避开生活垃圾进场高峰时段,合理安排一般工业固废进场物流,发挥焚烧设施最优效能。参照生活垃圾处置相关标准,规范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建立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向本区或市级绿化市容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情况。
五、现场事项管理流程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主体应承担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处置的主体责任,发现以下事项应分别按如下流程处理:
发现一般工业固废存在品质问题的,应立即禁止车辆卸料,上报市分类中心停止该运输主体车辆进场权限;发现一般工业固废混有危险废物、负面清单规定的一般工业固废种类或来源不明的一般工业固废,将相关情况同时移交当地公安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置。
发现进场车辆发生逃磅、压边等不规范计量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对拒不整改或三次以上重复发生的,立即上报市分类中心停止该运输主体车辆进场权限。
发现生活垃圾作业车辆(即车辆在数据库中登记为生活垃圾清运车辆)清运一般工业固废应立即禁止车辆卸料,将情况上报市分类中心停止该运输车辆进场权限。市分类中心按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规〔2023〕2号)要求,将相关行为作为企业失信信息录入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电子档案报送市绿化市容局;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六、运营监管
市分类中心在审核车辆申报开通权限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应立即停止该单位收运车辆进场权限办理。焚烧设施运营主体在协同处置过程中或者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一般工业固废承运单位存在转包、分包行为的,应立即停止该运输主体车辆进场权限,并由相关焚烧设施运营主体终止承运单位的协同处置协议。
市、区两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管工作,将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处置品质管理、车辆管理、计量管理等纳入设施监管考核。因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处置造成安全隐患、事故、污染物超标等问题的,市、区两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一并纳入设施的运营监管考核。
市、区两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环卫作业企业承运一般工业固废的监管工作,将一般工业固废规范承运情况纳入环卫作业企业规范运输作业的评议内容。
七、信息公开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开,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名称、服务区域、年度计划量、联系方式、收费标准等。每年12月15日前,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城投老港公司将计划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市、区两级生活垃圾焚烧单位相关信息报送市分类中心,市分类中心汇总审核相关信息后报送市绿化市容局,经市绿化市容局确认后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市绿化市容局可根据生活垃圾处置需求适时动态调整生活垃圾焚烧单位相关信息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废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沪绿容〔2016〕7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协同焚烧总量申报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协同焚烧总量申报表
焚烧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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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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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处置能力
(吨/日) |
服务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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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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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废协同处置收费标准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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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总量
(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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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绿化市容局/城投老港公司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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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分类中心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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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市容局意见:
公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