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办〔2022〕72号),我局修订了《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
2.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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