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见附件)要求,全面推进《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等标准实施,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强化排放监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码头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
(一)联合建立工作台账。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全面梳理形成油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配套储罐的油气治理情况清单,联合建立工作台账,掌握油气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2023年12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将油气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报生态环境部。
(二)共同规范设施建设。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强化部门协作,采用现场指导、督促检查、专项执法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建设、改造、运行油气回收设施。针对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
(三)协同开展监督管理。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监督推动装船码头对标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码头企业建立原油成品油装船业务台账和油气回收设施运行台账,重点检查装船码头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等,对相关储罐等重点检查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情况,海事部门重点检查油船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工作情况。对符合《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的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积极支持回收油品资源化定向利用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回收油品作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行业替代原料,对于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津环固〔2021〕17号),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在利用环节回收油品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降低企业成本。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经发现未按管理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回收油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附件: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