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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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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安委办〔2023〕34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26生效日期:2023-05-26

各市、县(市、区)安委办: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切实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是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我省25条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浙安委办〔2020〕31号)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细化具体分工,确保责任到岗到人。省安委办将定期通报各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

  二、持续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利用安全生产月等契机,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鼓励社会公众充分利用应急管理部举报系统和微信小程序、各级门户网站(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等网络平台,以及抖音、海报、微电影等方式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举报的良好氛围。特别是要发挥安全生产“吹哨人”作用,鼓励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和行业专业人员积极发现并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

  三、鼓励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工作。各市安委办要及时制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落实预算资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事项查实后,具体奖金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规范落实查实后涉及行刑衔接的举报奖励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后,对涉案企业相关负责人执行刑事处罚的,最低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奖金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统筹做好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举报奖励工作。各级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职能,督促指导协调相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做好举报奖励工作。对通过其他渠道接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要及时上导到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流转到相关部门办理。各级安委办要每月对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举报受理数量、查实数量、发放奖励金额等进行统计,并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并逐级上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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