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各区(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促进我市重大项目落地,针对近期危险化学品企业高频咨询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以及变更备案等相关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纯贸易经营企业应急预案备案问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仅限于票据往来的危险化学品纯贸易经营企业可以按照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应急预案,无须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该类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通过“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上传应急预案电子版材料。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变更问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企业仅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如加油站站长)的情形,不属于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无需重新编制、评审和备案。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行变更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相关信息,同时向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布,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和修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