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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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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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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建工〔2023〕119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05生效日期:2023-05-05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和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5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目标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实行关键岗位人员和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标准。推进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化,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提高中标单位的合同履约能力和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能力。不断提高技能工人能力水平,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力争2025年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二、适用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分类

  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等。

  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技能工人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通知》(建办人〔2017〕76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四、上岗条件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任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一般应具备相关专业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的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任职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相应岗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按照《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青建工〔2017〕520号)执行。

  监理员职业能力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技能工人需培训合格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人员执业培训合格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人员配备标准

  (一)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人数。各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要求配备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监理企业应按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要求配备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标准均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现场主要管理人员。

  (二)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人数。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配备施工现场中高等级技能工人,其中,各项目技能工人配备中级、高级及以上等级技术工人不宜少于1人,具体配备比例参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一般技能工人配备标准(附件3)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一般技能工人配备标准执行(附件4)。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参照施工现场特种作业操作工人岗位配备标准(附件5),技能等级归类认定为对应工种中级技能工人。

  建设项目类型、规模分类请参考附件5和附件6确认。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应当在配备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技能工人数,提高中高等级技能工人比例。

  施工现场不同等级技能工人数量可以代换,一名中级工可以代换两名初级工,一名高级工可以代换两名中级工。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约、技能工人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证书过期、不随身携带证书、持假证上岗等现象的监督管理。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关键岗位人员的投标人员进场管理施工,严格落实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工作。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短期不能到岗的,施工单位应安排具备同等任职条件的人员顶岗履职,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长期不能到岗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人员更换,并由项目所在地施工许可证办理机构进行网上变更登记。要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逐步提高施工现场技术工人比例,提高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水平。要按照本标准要求配备技能工人,落实现场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并做好技能工人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录入、更新和进出场管理等工作。

  附件:1.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现场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一般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4.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一般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操作工人岗位配备标准

           6.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

           7.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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