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中关于柴油修改内容的最新要求,现行标准规范中关于“危险类别3易燃液体”有规定的,要督促涉柴油(不分闪点)的企业按相应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要求;标准规范按物品闪点等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划分细化规定的,按柴油实际情况严格执行相应安全管理要求。
二、各地在落实《通知》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22〕182号)过程中,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原则,对照企业生产储存柴油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安全评价等工作。
三、自《通知》实施之日起,涉及柴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危险类别3易燃液体执行。各地要加大督促提醒力度,通过约谈、通报、现场检查、执法查处等方式,推动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落实开展辨识、办理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等工作。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贯彻落实。
附件: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联系人:蔡俊豪,联系电话:020-8313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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