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应急局:
为贯彻落实应急部、省应急厅印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深刻吸取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等事故教训,市应急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深刻吸取辽宁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等事故教训,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的企业以及医药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为重点,开展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每一处带“病”运行部位建立台账,逐一评估其运行安全现状,制定整治措施并实施限期分类整治,实现隐患动态清零;推动提高装置设备设计建设标准,全面加强设备完整性管理,动态开展带“病”运行排查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运行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内容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中,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1.设备、管线(弯头、法兰、变径等)发生泄漏,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继续运行。
2.管线采取打“卡具”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
3.管线壁厚腐蚀减薄,已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线介质中腐蚀性物质含量超出正常范围未加强防腐蚀检测,仍然继续使用。
4.机泵或管道异常震动,未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仍然继续使用。
5.承压特种设备及管道超过法定检验期限仍然继续使用。
6.设备、阀门、管线未按照设计选型和选用材质,且未履行变更手续仍然维持运行。
7.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阻火器等)未正常投用或出现故障。
8.关键工艺联锁未履行变更手续摘除,未及时恢复。
9.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
10.对于反复出现异常的设备设施,经评估需要淘汰的仍然继续使用。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2023年4月10日前,有关企业完成自查和评估,形成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台账,制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经评估,对可能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隐患,立即处置、彻底消除;对重点环节部位隐患,强化防控措施并抓紧整改;对反复出现异常经评估无法安全运行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装置设备,实施淘汰退出。
(二)监督检查。2023年4月底前,区(市)县应急部门组织专家对照企业自查自改台账,对辖区内企业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带“病”运行隐患未及时治理消除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隐患久拖不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023年5月底前,市应急局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总结提升。2023年6月底前,各区(市)县和有关企业总结专项整治成效,推动提高装置设备设计建设标准,全面加强设备完整性管理,有机结合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双重预防机制运行等工作,动态开展带“病”运行排查整治,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运行安全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统筹。市应急局统筹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工作进度,组织抽查检查。区(市)县应急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跟踪督办。区(市)县应急部门要建立本地区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台账,对分类整治情况进行指导、跟踪和督办,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一盯到底,确保整改措施落实;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将工作情况录入危险化学品登记系统。
(三)严格监督检查。市、区(市)县应急部门要将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纳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停产停业整顿的,要严格安全标准,未经作出安全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复核,不得擅自复产。
(四)建立长效机制。区(市)县应急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情况,梳理凝练经验做法,将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重点工作,持续开展安全诊断和分类整治,落实常态化排查管控措施,推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联系人:王乾;电话:61885180。
附件: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问题隐患汇总表
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问题隐患汇总表
企业名称
装置设备名称
问题隐患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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