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住宅老旧电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9日
天津市住宅老旧电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且使用年限在15年(含)以上住宅老旧电梯(以下简称老旧电梯)的使用、维修(含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改造、更新和资金保障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老旧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并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负责定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组织应急救援等工作。
老旧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所有权人委托实施电梯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是老旧电梯使用单位。
无明确使用单位的老旧电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使用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老旧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老旧电梯安全监督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老旧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老旧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老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并完善老旧电梯安全长效管理和部门联系协调机制,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老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老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推动辖区内无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无维护保养单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老旧电梯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在电梯停止使用消除安全隐患期间,应当积极做好居民情绪安抚、矛盾化解等工作,维护社区稳定。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承担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二)建立并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检测检验;
(四)保证电梯应急照明正常有效、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六)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保证24小时应急值守和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
(九)巡查发现或使用人报告存在电梯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电梯运行并督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十)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维护保养等工作;
(十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安排专人配合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老旧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巡视,做好电梯使用状况记录和定期检验;
(二)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确保齐全、清晰、有效;
(三)妥善保管电梯层门、机房、电源钥匙;
(四)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并签字确认;
(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十条 老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老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服务质量评价,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工作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老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能够通过应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对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老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第十三条 老旧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提前终止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章 安全评估及更新规定
第十五条 老旧电梯出现运行故障率高、影响使用或其他需要安全评估的情形,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本市电梯安全评估地方标准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受理电梯安全评估申请后,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经安全评估,需要维修、改造、更新的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组织所有权人对电梯进行维修、改造和更新。
第十八条 老旧电梯安装、维修(含维护保养)、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或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其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老旧电梯经安全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老旧电梯需要进行维修、改造、更新的,老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改造、更新前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维修、改造、更新后及时报送电梯检验报告,涉及电梯更新的,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安全评估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老旧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老旧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日常维修电梯的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从维护保养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已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的住宅,老旧电梯需要维修、改造、更新的,按照本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未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的住宅,老旧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和紧急抢修、安全评估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未建立房屋维修资金或者房屋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交纳或者续交房屋维修资金。
企业自管小区的老旧电梯所有权人应落实电梯维修资金的筹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过程中,各方主体产生异议或矛盾需要协调解决的,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多元化老旧电梯维修资金筹集机制,鼓励居民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等购买电梯维修商业保险,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使用年限自电梯首次安装监督(验收)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登记使用年限15年以下且运行故障率高的电梯,经电梯所有权人和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