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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级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级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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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矿安监管联〔2023〕8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3-23生效日期:2023-03-23

各产煤市(州),产煤县(市、区),有关煤矿:

  为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地区动态管理及综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3〕9号)要求,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研究确定了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现将《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吉林省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一处,石文智,0431-80792635;煤矿安全监管二处,孙峰,0431-8079265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安全监察处,张英峰,0431-85926737。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2023年3月23日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督导工作,进一步加大督导力度、提高工作质量,聚焦重点产煤县(市、区)和煤矿企业,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工作要求,省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矿山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以下简称吉林局)研究决定,建立省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动态管理及综合评估工作机制,对煤矿安全生产省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督导。

  一、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督导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重点督导整治,进一步夯实省级重点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和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属地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煤矿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隐患排查整治等关键环节,推动省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

  (二)重点县(市、区)主要工作任务。有关县(市、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逐一明确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和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强化监督考核,防止漏管失控。坚持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敢于动真碰硬,综合运用处罚、曝光、联合惩戒、信息化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坚决防止“花式检查”和执法“宽松软”等问题。每季度对辖区煤矿至少进行一次重大风险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企业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推动辖区煤矿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扎实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持续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及机器人研发应用,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三)重点煤矿企业主要工作任务。煤矿企业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矿、管矿,对所属煤矿实施统一、有效的安全管理,保障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在核定生产能力范围内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五职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关键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研判风险、排查治理隐患,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加强重大灾害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重大灾害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措施。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及机器人研发应用,不断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二、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确定原则

  (一)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确定。省矿山监管局、吉林局根据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基本情况、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煤矿灾害程度、煤矿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和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等情况,研究确定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名单。

  (二)首批确定了三个重点县(市、区)、四家重点企业。

  重点督导县(市、区):

  1.长春市九台区

  2.白山市江源区

  3.延边州珲春市

  重点督导企业:

  1.吉林省龙嘉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长春羊草煤业公司一矿

  3.长春羊草煤业公司二矿

  4.宇光能源公司营城矿业有限公司

  (三)各产煤县(市、区)、煤矿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原则上纳入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管理:

  1.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2.煤矿灾害较重,安全管理能力相对较弱,事故多发的;

  3.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应当作为重点的。

  (四)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管理名单调出条件:

  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经省矿山监管局、吉林局评估合格的可调出管理名单。

  三、定期综合评估

  (一)评估时间。省矿山监管局、吉林局每年初组织有关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由吉林局驻地监察执法处参加,联合对上一年度的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省矿山监管局、吉林局联合审核,并公布最终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抄送有关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评估内容。对照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工作目标任务细化分解的评估表格(另行印发),对标对表进行评估打分。

  (三)评估组织方式。

  1.自行评估: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按照评估表内容逐项填报数据进行自评,收集整理形成自评报告分别报送有关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吉林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2.实施评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吉林局驻地监察执法处联合对有关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组织评估。评估工作必须到现场抽查核实,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参与评估工作。评估完成后,整理形成评估报告分别报送省矿山监管局和吉林局。

  3.结果认定:省矿山监管局、吉林局联合对有关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认定,并发布评估结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全面认真评估,定期调整名单。省矿山监管局、吉林局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评估结果公布更新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名单,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调出名单;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一步加强督促和指导。同时,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适时增补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名单。

  (二)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纳入管理的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是整治的责任主体。各有关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治本攻坚任务、制定具体措施,采取督导帮扶、安全会诊等方式,深入开展整治攻坚,确保按要求完成整治工作,3月末前将工作方案分别报送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吉林局驻地监察执法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吉林局驻地监察执法处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同意后的工作方案4月末前分别报省矿山监管局、吉林局。

  (三)细化工作措施,强化任务落实。各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要深入查找分析本地区、本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两个根本”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根据整治目标细化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整治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四)强化检查督导,推动工作开展。有关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吉林局驻地监察执法处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监察,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督导检查,督促指导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重点企业上级公司也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管理,多措并举,支持和指导重点企业开展整治工作。省矿山监管局、吉林局将采取明查暗访、联系指导等方式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抽查,推动各项整改措施落地见效。

  (五)坚持目标导向,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开展攻坚整治。对连续三年被省矿山监管局、吉林局列入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名单的,省矿山监管局、吉林局将联合组织开展驻点式督导帮扶。

  附件:1.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督导县(市、区)、企业名单

           2.有关市(州)、吉林局驻地监察处联络员、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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