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吉应急煤矿综合联〔2023〕48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监局吉林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3-24生效日期:2023-03-24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延边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吉能集团: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新井煤业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等事故教训,进一步严密管控矿山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矿山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研究决定,立即组织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如履薄冰的紧迫感,全面排查矿山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防范,围绕控风险、除隐患、治灾害、防事故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组织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督查检查,实施精准帮扶指导,提高监管监察执法能力水平,排查整治一批事故隐患、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矿山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整改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在建、在用、整改的尾矿库。启动复工复产、有人员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必须按照正常生产建设矿山进行综合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属地应急管理局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任。

  三、整治时间

  2023年3月至12月。

  四、主要任务

  聚焦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灾害治理、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治攻坚、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全面彻底开展摸排整治,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地方政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根本性问题、老大难问题。重点抓好以下3个方面12项任务:

  (一)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集中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规定,迅速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聚焦关键岗位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整治、风险管控、灾害治理,坚持“一矿一策”,所有矿井要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并形成动态自查自改机制,明确工作机构、制度和周期。

  2.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技术力量不足的矿山企业,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坚决防止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整改不到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按照程序处理,并及时上报。

  3.集中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各矿山企业在自查自改阶段,要组织对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1次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整治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照搬照抄、不符合企业实际、与现场脱节,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等突出问题。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要立即纠正;发现安全生产责任悬空、不落实的,要及时堵塞漏洞,推动全员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发现难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要主动停产或者整体托管给有能力企业,确保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整改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以企业正式文件重新印发。

  4.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各矿山企业要围绕提升法规标准执行力,在自查自改阶段,及时补充调整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立即开展1次以学习煤矿“一规程四细则”和非煤矿山“两规程”等法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大培训,分阶段组织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补充调整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局备案。要严肃考试纪律,做到真考真测。考试结果与岗位聘任、薪酬等级、年度考核等挂钩,主动清理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职主动清退一批不合格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倒逼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并形成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5.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立即停产撤人制度,立足于早、着眼于防,在自查自改阶段,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上下半年各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1次针对企业自身风险和灾害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属地应急管理局备案,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是否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将演练情况及时报属地应急管理局备案。通过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6.重点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

  (1)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立即组织开展1次重大灾害治理专项整治,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顶板、粉尘、跑车坠罐、尾矿库溃坝、尾矿泄露等重大灾害和风险,重点整治灾害治理投入不到位,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压减灾害治理工程、降低灾害治理标准等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发现存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产等安全防范措施。

  (2)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露天矿山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排查整治,聚焦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边坡管理、钻爆管理、运输管理等5个方面,重点整治违反设计规定建设,边建设边生产、边技改边生产,违规布置多作业点作业,边坡角超设计等突出问题。发现边坡失稳、存在垮塌风险的,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加强监测预警和视频监控,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3)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露天转井工采的矿山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露天转井工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

  (4)井工转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井工转露天开采的矿山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井工转露天开采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或者设计不合理、存在采空区(废弃巷道)威胁露天开采未超前采取治理措施、违规开采保安矿柱等突出问题,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采掘接续专项整治。各煤矿企业要迅速对照《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发展规划、开拓部署、采掘布局、灾害治理计划、“三量”、经营指标等情况,全面排查采(剥)掘接续情况,重点整治“三量”失衡、采(剥)掘作业点个数不符合规定、采(剥)掘接续紧张未主动采取限产措施等突出问题。采掘接续紧张矿山要立即纠正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6)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迅速结合本企业生产作业、采掘工艺和提升运输等特点,组织开展一次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整治,重点对动火、人员提升等高危作业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危险作业管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7)地下矿山无轨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迅速组织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严格执行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严禁使用干式制动的车辆运输人员、油料、爆破物品等,以及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四不像”等车辆下井运输矿石。

  (8)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一次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包承租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退。

  对上述8项专项整治工作,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的工作方案,主要负责人牵头,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内容、具体措施,整治时限和考核办法,整治工作完成后要形成专项整治报告。

  (二)压紧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7.深入开展重点矿山安全执法检查。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统筹市县两级监管力量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执法检查。煤矿检查范围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检查井工煤矿主要聚焦13个方面、465项内容,检查露天煤矿主要聚焦16个方面、326项内容。非煤矿山检查范围为: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未采取“电子封条”和物理封闭措施的长期停产停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边坡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现状堆置高度1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以及井工转露天开采、可采储量不足3年、利用上部露天采坑排放尾砂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所有尾矿库“头顶库”和无主库,以及三等及以上尾矿库。检查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主要聚焦15个方面、210项内容。重点检查内容详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

  8.严厉打击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省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域内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严格审查其提交的技术报告,严格域外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市县两级监管部门重点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域内执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尤其要加强省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域内执业的监督管理,所有省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聚焦近年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技术服务环节突出问题,重点打击不具备资质条件、资质过期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出具虚假或者存在重大疏漏安全技术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要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吊销一批不依法履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资格,清除一批不依法落实安全责任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9.扎实开展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帮扶督导。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的1个非煤矿山重点县每半年开展1次现场督导检查。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省级确定的矿山重点县和重点矿山企业每季度开展1次现场督导检查;通过“开小灶”、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

  10.全面开展监管能力自查自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聚焦履行矿山安全监管核心职能职责开展自查,重点查摆责任体系、人员配备、装备保障、履职能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整改落实。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需要上级统筹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书面报告。

  11.组织开展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聚焦综合整治任务和内容,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1次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专题培训,围绕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以解读《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中的内容为切入点,重点培训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人员能力水平,确保综合整治取得实效。

  (三)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

  12.切实推动地方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对市县两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是否定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矿山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淘汰落后产能、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及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建设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分管负责人是否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新上任领导干部是否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综合整治各项工作落实。

  组 长:吴 波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杨成太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局长

  副组长:杨得志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鲍威达 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

  李亚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副局长

  王明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副局长

  成 员:由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处、煤矿安全综合处、煤矿监管一处、煤矿监管二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煤矿安全监察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监察执法一处、监察执法二处、监察执法三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2个综合整治督导检查组和1个综合推进组,负责整治期间督查检查、明查暗访、指导服务和信息调度报送等具体工作。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底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及驻地执法处按照国家矿山局有关工作部署和本通知要求,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二)企业全面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4月底前)。各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全面自查自改方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集中力量开展自查自改,形成问题隐患、风险管控“两个清单”,编制自查自改报告,填写《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矿山上级公司对所属矿山自查自改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查自改结束后,各矿山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自查自改报告,连同保证自查自改真实性的承诺书一并报送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驻地监察执法处。

  (三)重点检查阶段(2023年9月底前)。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组成的综合整治督导检查组负责督导推进责任地区矿山重点检查工作,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独立或联合组成若干执法工作组,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每个执法工作组负责检查的矿山名单,对照《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逐一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可聘请专家参与。对研判不放心的、灾害严重的矿山优先安排检查,对受水害威胁严重和可能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要在汛期到来前完成检查。对每处矿山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并将检查报告及处置意见通报地方政府,建立“一矿一册”档案。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与综合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督导服务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加强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推动企业认真自查自改。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倒重来。各督导检查组可根据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随机随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10月至11月,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吉林局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对相关市(州)检查全覆盖、对重点县检查全覆盖、对重点矿山检查全覆盖,其他抽查比例由各督导检查组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五)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督导检查阶段工作结束后,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对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深入分析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健全完善一批治本制度并推动落实,进一步夯实矿山安全基础,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措。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防范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将已经开展的各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与综合整治统筹部署,共同推进,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地见效。各市(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推进综合整治工作。

  (三)强化问题处置。对矿山企业自查和综合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抓好整改,并督促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应急管理厅挂牌督办。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分析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域性问题、老大难问题,及时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推动解决,明确分类处置意见。有非煤矿山的县(市、区)政府年底前要制定辖区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的“三个一批”工作方案,建立三类企业清单,明确“三个一批”工作牵头部门和任务期限。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整治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隐患且正在整改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自改未发现但综合整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由事见人逐一追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冒险作业的,必须立即下达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的指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发现超层越界开采等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涉嫌犯罪的,要严格按照行刑衔接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帮扶指导。坚持综合整治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发现超出矿山企业自身整改能力的问题隐患,要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矿山,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把脉会诊,进行定向帮扶,重点从优化采场布置、强化重大灾害治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指导推动企业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以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服务提升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水平。

  (六)强化舆论引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加大举报奖励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级矿山安全监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工作落实。

  (七)及时报送信息。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综合整治任务实施台账化管理,定期调度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完整的矿山综合整治档案。请各市(州)应急局于3月30日前将本地区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省综合推进组;各市(州)应急局和省督导检查组每月月底前将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曝光、现场检查照片等情况报省综合推进组;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整体工作总结报告于2023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应急厅。总结报告附件应包括重点县(市、区)的“一县一策”“一企一策”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清单和非煤矿山“三个一批”等工作落实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应急管理厅张雨中,0431—80792630,13943909776@163.com;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张英峰,0431—85926737,jlksjc@163.com。

  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矿山企业。《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可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下载。

  附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组成员名单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
  2023年3月24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2021年修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气象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