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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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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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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4〕145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保护类

颁布日期:2014-10-01生效日期:2014-10-0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筹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市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统筹层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各地每年按上一年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应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比例暂定为7%,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1个月的支付水平时,原则上不再提取。市级统筹调剂金用于适当弥补各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待遇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人。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4200元以下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4200元以上部分,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特定人群

  外国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对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且属于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2015年1月1日起,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不再支付其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人员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均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3〕276号)同时废止。我市有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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