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四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第五条 火灾发生地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的请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调查组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并视情邀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派人参加,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组长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第八条 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审定有关事项。审定签发需向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
第九条 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小组、管理小组、综合小组和责任追究小组等工作小组。除综合小组以外其他每个小组配备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技术小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小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小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小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在技术小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小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小组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小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小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综合小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调查组成立、召开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理,对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小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小组按照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小组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小组主要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公安、检察、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进行责任调查,形成追究处理建议。同时负责对属地政府及负有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是否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开展调查并形成追究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组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相关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责任追究小组负责。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四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八条 技术小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 管理小组在技术小组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单位主体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调查属地政府、基层组织和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和依法履职情况。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技术小组、管理小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限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小组汇总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涉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调查中发现涉嫌其它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向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报送,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后,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主送调查组,抄送调查组成员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
第二十六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章 结案及整改评估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市消防安全委员办公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相关处理的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责任追究、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办函,督促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场所火灾过火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二)“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三)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本规定中火灾等级标准依据公安部《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
(五)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规定贯彻执行、备案审查等过程中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