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8月27日
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
2.2 市(州)、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避难场所准备
3.3 应急队伍准备
3.4 应急预案演练
3.5 应急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启动
5.4 分部门响应
5.5 现场处置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7 灾害信息发布
5.8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6.3 灾害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7.2 财力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基本生活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
8 预案管理
9 附件
9.1 名词术语
9.2 气象灾害应急分级标准
9.3 分灾种各部门应对措施
9.4 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雨雪冰冻、高温、强对流、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名词术语见附件1。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治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立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军区、武警湖北省总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粮食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江海事局、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通信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根据气象灾害处置实际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省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重大事项;协调相关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指导省内新闻媒体、协调中央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外国及港澳台记者来鄂采访报道接待管理的相关事宜。
省军区:主要负责指挥、协调驻鄂部队和民兵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湖北省总队:主要负责组织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设施。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监测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情况;协调安排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部署全省教育系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协调、指导各地教育部门按照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停学机制,确保师生安全。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用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省公安厅:主要负责监控各地治安状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组织疏导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趁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抢险救灾,救护受灾遇险群众。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灾害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环境污染的消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按不同类型灾害及其响应要求,督导各地住建系统落实市政公用行业供水、供气企业防灾减灾措施,保障供水供气安全运行,加强建筑工地、城乡危房、排水防涝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道路交通运输情况的监测,按照交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证道路交通畅通;负责所辖水域的交通管制和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省水利厅:主要负责洪水的监测和预报,水利工程蓄水监测工作;统计上报水利工程水毁损失和蓄水情况,指导各地水利部门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组织指导全省防洪工程管理,督促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农作物和养殖业等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监测,指导各地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掌握和核报农业受灾情况,分析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制定灾后补救措施,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省商务厅:主要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强粮、油、肉、蛋、奶、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报告监测情况。
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因气象灾害滞留在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引导疏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及时向本行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对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进行指导和援助。
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做好气象灾害的应对准备和处置工作;负责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统计、评估和发布,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调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及时查处民生必需品、相关商品及服务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省广播电视局:主要负责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省粮食局:主要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粮食市场的调控和供应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供应。
省能源局:主要负责组织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开展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应急保障工作。
省林业局:主要负责统计上报有关林业受灾信息,协助指导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省气象局:主要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及时发布气象服务信息;为省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电网系统和电力设施运行监测,做好电力设施抢修,保障城乡居民及生产安全有序用电,及时报告受灾影响和恢复情况。
长江海事局:主要负责灾害性天气期间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管理,以及遇险船舶及人员搜救的组织、协调、指挥。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抢修受灾铁路线路,制定运输方案,调配运力,快速疏导滞留旅客、运送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铁路畅通。
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按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送预警短信,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及时抢修灾区受损通信设施并恢复正常通信。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机场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并组织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转运等工作。
2.1.2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必要时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各项决议、政策和工作部署,并做好督促检查;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联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专家联席会议以及组织相关培训;负责起草、修订与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商,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指令的传达、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协调、应急评估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州)、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协调机构,明确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本区域气象灾情及特殊天气现象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有关单位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2.3 专家组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提供决策咨询。
3 预防与应急准备
3.1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发挥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指导作用。
3.2 避难场所准备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并设立场所及路线标志,制订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及时、安全躲避。
3.3 应急队伍准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应急队伍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4 应急预案演练
在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至少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1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意识,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3.5 应急宣传培训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生态环境等监测系统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应在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下建立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4.2 预警发布
4.2.1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气象灾害预警。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况进行预警。
4.2.2 预警报送
气象部门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5.2 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按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响应等级。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当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对影响范围较大、超出各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气象灾害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处置。
5.3 应急响应启动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报送的气象灾害预警后,组织会商会议,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报指挥部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分级标准见附件2。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省委、省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汇总,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调整信息,指挥部研究决定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4 分部门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采取应对措施。分灾种各部门应对措施见附件3。
各成员单位须按照总体预案规定的职责,依据《湖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办法》,结合部门情况,分灾种和等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细则。明确各类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流程,必要时应采取停课、停产、停业、停航、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等措施。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7 灾害信息发布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发布气象灾害信息,确保灾害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授权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组织和平台、求助渠道、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解除信息,指挥部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6.2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灾害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复盘,分析应急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3 灾害保险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 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人力保障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解放军、武警和民兵组织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7.2 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本级财政应急保障经费。对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
7.3 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对于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7.4 通信保障
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恢复灾区通信。
7.5 基本生活保障
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7.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公安部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8 预案管理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组织预案演练和宣传培训,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名词术语
9.2 气象灾害应急分级标准
9.3 分灾种各部门应对措施
9.4 应急响应流程图
9.1
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
暴雪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雪量达10毫米或以上。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往往造成大范围剧烈降温、大风和雨雪天气。
低温雨雪冰冻是指因冷空气异常活动造成持续低温、冻雨、积雪、结冰所引发的灾害事件。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
强对流是指伴随雷暴现象的对流性大风、冰雹、短时强降水天气。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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