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统筹推进全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吉林样板的目标要求,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严格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通过全面排查、科学识别、分类治理、全过程管控,统筹推进全省新污染物环境管理工作。不断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强化科技支撑,创新管理方式,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美丽吉林、健康吉林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原则。
——重点排查,精准识别。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以化学物质调查监测为抓手,全面排查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精准识别较大风险源和风险环节,采取全过程管控措施,落实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工作。
——全面推进,协同治理。“十四五”期间,全面构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体系,建立新污染物与大气、水、土壤协同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进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专项治理工作。
——落实责任,保障有力。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机制,压实属地责任,多部门协同合作,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实施。强化科技支撑,扎实做好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境风险状况,有序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管控措施,有效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强化科技支撑和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1.全面构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各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各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务,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通过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面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强化部门联合调查执法,严肃查处新污染物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新污染物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强化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信息调查,动态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2.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2023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皮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等行业的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和农药、兽药、化妆品市场流通领域的新污染物抽样调查工作。针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开展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险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工作。到2023年底,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抽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4年,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识别工作,制定吉林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我省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有序开展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的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到2024年底,建立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科学评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状况。(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强化新污染物管理。2025年,有序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依据新污染物排查和监测识别情况,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制定吉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有效管控全省新污染物环境现状及环境与健康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减少新污染物产生。
4.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国家和地方联动的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省、市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及时开展《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控新污染物通过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等途径进入环境。依法按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核发相关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强化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管控工作。强化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化学品的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药监局、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台后,引导、监督相关生产企业落实标准中有关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要求,严格限制产品中高环境风险化学物质的含量,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7.全面强化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药物制造、农药制造、兽药制造、染料与涂料制造、橡胶制造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绿色工艺技术和装备。持续推进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体系,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减少新污染物的生产使用,防范生产过程中向环境的无意泄漏和释放等。(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农药登记管理制度,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落实国家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政策。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0.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做好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工作,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宣传贯彻并执行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依据全省化学物质调查评估结果,聚焦重点行业,在典型工业区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推动含盐、含酸、高氨氮、难降解、含重金属等高难度废水的深度治理,采用焚烧、氧化、高温裂解等先进技术妥善处置废母液、精馏残渣等危险废物,推广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2024年开展首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3.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将新污染物治理研究工作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开展新污染物检测、治理等相关技术研究,开展新污染物替代技术和替代产品的研发示范与推广应用。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新污染物调查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全省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全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2024年,完善升级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全面对接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全省化学物质数据统计、预测、预警、监管等工作。培育一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规范开展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工作。加强新污染物检测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省级专家库,开展业务培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实施工作,密切关注重点工作进展,加强协调指导,强化跟踪督促,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推动落实“筛、评、控”体系的有效性和能动性,确保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各项任务落地生根。(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药监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畜牧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工作组,分工负责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责任体系和部门责任清单,全面落实常态化会商机制,优化工作程序,提升行政效能,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药监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督促企业和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通过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每年组织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评估,把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药监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将新污染物治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科研、治理等工作给予支持。探索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增强宣传实效。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环境问题,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全面推进美丽吉林建设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药监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