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中央在湘和省属有关企业总部:
为巩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和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5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开展全省工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全国“两会”结束。
二、整治重点
对“钢8条”“铝7条”“粉尘6条”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巩固“百日清零行动”成果。同时,进一步聚焦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化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
(一)冶金、建材企业已建成运营的用于储存固体物料的钢结构筒形仓(斗、塔)、有固体物料参与反应的钢结构筒形容器(以下简称钢结构筒形仓)
1.未根据钢结构筒形仓的安全性等级、类型及使用环境,建立全寿命周期内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2.对未经正规设计的,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改造与施工的,用途改变的,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发生变化的,遭到灾害或事故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的钢结构筒形仓本体和支撑件,未进行可靠性鉴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对钢结构筒形仓操作、检维修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未开展安全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4.钢结构筒形仓未设置料位监测报警功能(雷达、红外、机械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并设置必要的联锁保护。
5.未对主体结构有无材料锈蚀、焊缝开裂、螺栓松脱、构件过度变形等进行日常检查。
6.运营、检维修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发包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7.动火、高处、有限空间、清库等风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未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明确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名单和职责。
8.涉及焊接与热切割、电工、高处等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作业资格。
9.未对动火区可燃物、可燃设备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冶金企业
1.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通道、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或者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2.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3.氧枪等水冷元件未安装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的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等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员休息室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未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和报警装置。
5.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备设施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或吹扫装置。
(三)涉粉作业 10 人及以上粉尘涉爆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3.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4.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四)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机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2.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装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液位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3.铸造机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安装进水和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相关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或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实现联锁。
4.铝水流槽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5.钢丝卷扬系统的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或更换,卷扬系统未安装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安装手动泄压装置。
(五)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造纸和印染等轻工重点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六)涉氨制冷企业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等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数超过9人的。
(七)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
1.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
2.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未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4.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未按设计的场所储存的,或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的;储存危险化学品无标志标识、无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5.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工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建立隐患清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企业相关设备、重点工艺和重点场所的详细台账(附件1- 3);对照专项整治内容彻底摸清钢结构筒形仓的技术、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隐患问题清单和隐患整改清单(附件4)。冶金等相关工贸企业要对照整治范围和内容,认真自查自改,逐条对照检查,建立“两个清单”。相关企业设备台账和“两个清单”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2023年2月6日前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市县专项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要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自改情况,结合日常检查掌握情况,加强分析研判,明确本辖区重点企业,组织专家深入企业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加强隐患整改专家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督导检查实效,确保问题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三)省厅抽查,重点督导。省应急管理厅将根据各地企业设备台账和“两个清单”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重点企业和行业领域,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适时组织专家进行重点督导,随机抽查相关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扣紧责任链条。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工贸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和岁末年初工贸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好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迅速组织动员起来,层层压实压紧责任,抓实抓细工作。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问题,要严格执行清单化管理,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逐一挂单销号,形成闭环。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或者仍存在涉及“百日清零行动”重点整治事项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按上限从重处罚。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跟踪督导服务,对专项整治部署慢、工作不扎实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导,对技术力量不足的县(市、区),协调技术专家予以帮扶指导;对执法检查不认真的执法人员,进行约谈、警示、提醒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后仍然存在突出隐患的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确保工贸企业生产安全。
(三)提升安全意识。各地要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媒体分享等多种方式,广泛宣讲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教育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共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选树一批情况明、措施实的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曝光一批自查走过场、隐患拒整改、执法不严格的反面典型,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既要杜绝心慈手软、失之以宽,又要避免行政权利滥用,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不当,还要克服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思想,解决好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相关台账资料(附件1-3)、“两个清单”(附件4)及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5)等材料,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前报送至省厅工贸处。联系人及电话:何莎,89751265,hunangmc@163.com。
附件:1.冶金、建材企业钢结构筒形仓基础台账清单
2.涉氨制冷企业基础台账清单
3.工贸行业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情况汇总表
4.工贸企业隐患问题和隐患整改清单
5.执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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