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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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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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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环发〔2022〕52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12-01生效日期:2022-12-01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深度治理,鼓励先进,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和《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陕重污染天气办〔2021〕9号),制定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深度治理,鼓励先进,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下简称:技术指南)和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陕重污染天气办〔202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技术指南》中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达到A级、B级(含B-)和引领性企业,各项措施符合《技术指南》要求且稳定运行1年以上,通过专项复核的企业。

  第三条奖励资金考核依据《技术指南》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奖励资金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用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由省财政厅专项拨付。

第二章 奖励资金确定原则

  第五条 绩效各等级(B级以上)只奖励一次。企业奖励总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包含先评B级再升A级企业)。

  第六条企业奖励金额主要以企业开展绩效升级投资金额为基础,参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减排情况确定。

  第七条企业奖励金额为以下两部分之和,第一部分按企业绩效升级投资金额确定(见附件1),为基准奖励金额;第二部分由企业所属行业污染物改善比例(见附件2)与基准奖励金额乘积确定。

  第八条企业绩效升级投资金额认定原则:
  (一)按照《技术指南》规定,企业从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管控等方面开展环保升级改造工程措施投入资金计入企业绩效升级投资金额,以合同为证。厂区路面硬化、环保人员培训等费用不计入企业绩效升级投资金额。
  (二)企业投资项目须在2019年7月后完成投资,绩效等级评定前建设完成。

  第九条企业所属行业污染物改善比例确定方法:以企业评级前后执行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每项污染物改善比例;总改善比例为各项污染物改善比例加权和;同时根据大气治理要求,适当加大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权重。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奖励程序

  第十条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拟奖励对象的评级结果进行核准,并核算奖励资金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的奖励资金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分配意见。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的奖励资金分配意见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相关市(区)后,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规定程序对奖励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奖励,要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省级奖励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兑付,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奖励对象绩效分级结果的真实性。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绩效评价结果、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按照《技术指南》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资金发放将当年评定的A级、B级(含B-)和引领性企业奖励资金需求列入下一年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科目,由省财政厅核定后切块下达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七条奖励资金下达后30天内,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相关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各市绩效目标表后报送至省财政厅。奖励资金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绩效分级、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处置相关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解释权归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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