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2022 年 10 月 13 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发布2022年第8号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 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 柴油”。现就做好柴油等相关安全许可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柴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一)2023 年 1 月 1 日起,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带储存),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将许可事项中的“柴油[闭杯闪点≤60℃]”变更为“柴油”。
(二)2023 年 1 月 1 日起,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不含柴油,但其储存经营有柴油[闭杯闪点>60℃]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若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的安全评价范围已包括柴油[闭杯闪点>60℃]且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申请在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增加“柴油”;
若原安全评价范围不包括柴油或取证后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取证申请,并于2023年 3 月 31 日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2023 年 1 月 1 日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其储存经营有柴油[闭杯闪点>60℃]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加强安全管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带柴油储存设施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和年度执法计划,对未按期取得许可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即日起,各有关企业要将柴油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并提前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精神立即传达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并于 2023 年1 月15 日、4 月5 日、7月5日分别将以上安全许可工作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李小军,0351-6819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