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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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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22〕13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1-28生效日期:2022-01-2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11月15日印发的《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6〕189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省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科学有序、及时高效处置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及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铀(钍)矿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省外、境外辐射事故;

  (6)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乏燃料运输相关活动不属于本预案适用范畴,可参照相关核事故应急预案处理。

  1.4 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省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设立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省辐射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省应急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辐射事故处置需要,可视情增加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兰州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辐射事故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负责具体落实应急期间的响应行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如下图。

  

  3.1.1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2)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要求;

  (3)负责向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指挥省内特别重大、重大、涉及跨省或跨市州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5)批准特别重大、重大、涉及跨省或跨市州区域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6)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

  (7)负责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做好社会维稳工作;

  (8)必要时负责统一领导超出事故属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事故应对工作,指导全省其他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9)根据实际需要,建议省政府向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驻甘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外省(区、市)请求支援。

  3.1.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承担应急响应中舆情信息组职责;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做好宣传报道;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2)省委网信办:配合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3)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公安部门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安全保卫组职责;应急响应期间视情提升社会治安和安保级别,依法处置谣言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必要时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负责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4)省财政厅:负责由省级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能力建设、应急响应等经费保障工作,包括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事故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项目经费保障。

  (5)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承担制、修订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任务,牵头做好本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承担省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应急响应时承担综合协调组、监测处置组职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配合舆情信息组工作,协调开展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省内特别重大、重大、涉及跨省或跨市州区域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原因调查工作;负责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监督检查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必要时指导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和应对行动;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后期受照人员的观察、治疗,承担应急响应中医疗救护组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公众防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必要时开展对饮用水、食品的放射性监测;组织开展对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7)省应急厅: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8)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开展相应工作。

  3.1.3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1)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综合协调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应急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2)签署向省应急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省政府、生态环境部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3)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专业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4)根据辐射事故实际情况,必要时指导省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5)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各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具体承担省辐射事故应急办文件处理、信息报送、通信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负责总结报告汇总、编制、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调查工作,汇总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报告,向指挥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2)监测处置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牵头组成,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时作为成员单位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开展事故期间现场调查及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结果分析等方面的预判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监督事故处置过程,必要时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直接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处置工作;根据现场事故处置实际情况,必要时提出申请属地第三方相关社会技术力量支援的建议,并根据指令协调属地政府落实;根据需要完成放射性物质收贮工作;必要时根据指令,可直接支援、指导市州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及处置工作。

  (3)专家咨询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科研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省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配合做好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为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根据监测结果,研判事故后果;审查各专业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意见;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

  (4)安全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保护、警戒、隔离、交通管制等任务,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配合开展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受事故影响群体的疏散工作;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护;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6)舆情信息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期间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属地政府联合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总指挥指令,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负责协调落实总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属地政府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3.2 市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各组做好应急响应、处置等工作;

  (2)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信息发布及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控制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同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和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立即组织对辐射事故进行核实,确认后按规定及时报告。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属于特别重大或者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按规定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省级公安和卫生主管部门、上报生态环境部。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应急响应终止后,当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4.2 应急启动

  特别重大、重大、涉及跨省或跨市州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市州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时可请求省应急指挥部派相关专业组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指令由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响应过程中,可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能力不足或响应过度。

  省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总指挥指令,相关成员单位派员赴总指挥部开展响应工作;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及综合协调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等各专业组在总指挥部开展响应工作,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赶赴现场开展响应工作;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总指挥指令结合现场实际,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各应急组织的响应行动,现场指挥员由总指挥确定,通常由属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可由监测处置组组长临时替代。

  4.3 主要响应行动

  省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指令下达、协调联络、事故研判、舆情分析、信息报送等内容,由省辐射事故应急办相关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省应急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事故进展需要和总指挥指令,及时派出相关应急人员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事故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人员防护、应急疏散等内容,由现场各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现场指挥员负责对现场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必要时,总指挥部可派遣专家咨询组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4.3.1 事故处置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事故处置工作,采取应急相关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在下列情况下,省、市州政府应急机构应及时介入,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监测处置组具体实施,阻断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范围,完成事故处置工作:

  (1)辐射事故不能在第一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或无责任单位;

  (2)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或完全不具备处置能力;

  (3)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事故处置措施不能满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要求。

  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级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落实相关损害赔偿。

  4.3.2 应急防护与疏散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与特点等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应依据监测数据在第一时间划分监督区和控制区,明确应急人员和公众安全防护区域,向总指挥部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当研判辐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上报总指挥部,根据指令协调当地政府开展应急疏散工作。

  疏散时应结合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3.3 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

  辐射事故发生后,为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应根据需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程序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确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达到应急状态终止条件后,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事发地政府应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批准可视情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属地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4.5 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调查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根据实践经验,适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6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2周内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在1个月内向省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在收到省辐射事故应急办总结报告后,2周内向国家生态环境部门和省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5 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

  5.1 技术准备

  省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积极通过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横向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研究和储备工作,进一步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确保技术能力能够满足我省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5.2 队伍准备

  省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组建或落实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队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能力建设,确保响应时能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3 资金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5.4 物资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5 设施设备保障

  省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包括指挥设施、通讯设备、应急车辆、辐射监测设备、辐射后果评价软件等。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5.6 制度建设

  省、市州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完善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日常维护和保养相关制度,确保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培训

  省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均应接受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制定辐射事故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6.2 应急演练

  省、市州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根据需要,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原则上省级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每5年组织一次,各市州每5年组织一次,各成员单位单项演练每年组织一次。省辐射事故应急办每年12月30日前汇总各级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计划,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并督促落实。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演练成果,必要时根据演练经验反馈,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6.3 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接报,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应急值班室(电话:0931—8810309/8735587)24小时值守人员统一受理,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各级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应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7 附则

  7.1 奖励和责任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

  在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7.2 预案管理、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组织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州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修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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