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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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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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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应急〔2020〕104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0-11-09生效日期:2020-11-0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0月9日被《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应急〔2022〕88号)废止,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工作,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安监规〔2014〕13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企业的评审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经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通告,确定证书、牌匾的发放;具体评审工作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参与评审工作的组织、单位、个人以及创建、评审、达标的企业必须严格遵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操作流程。

  第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由合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能力的安全生产行业组织、社团组织和技术支撑机构承担。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审单位是指能够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服务机构。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评审。

  第六条 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评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正性和保密性承诺,与企业及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和评审现场负责。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行业标准,紧紧抓住“创建和持续改进”两大核心环节,结合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

  第十条 企业在开展自评时,应当对照有关行业评审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书面方式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三级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自评报告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企业自评报告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通过,并经辖区内应急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后,可通过“合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查询服务”-“安全中介”专栏自行选择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应当与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签订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评审单位与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照评审程序及有关标准开展评审,并在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标准,依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无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评定标准的,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开展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现场评审期间,应当对评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对于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中止评审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评审报告,并说明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安全装置使用运行,以及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等情况,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对自评报告的审查和评审报告的审定。

  (一)对企业自评报告的审查。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评报告的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对评审单位评审报告的审定。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的审定工作。经审定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对评审单位的评审质量和达标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拟定抽查方案,明确抽查时间和要求,主动向抽查对象进行公开,并对现场抽查结论形成专家意见。

  抽查的重点企业包括:

  (一)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和存在较大危险作业的企业;

  (二)在审查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现场抽查的企业;

  (三)其他需要进行现场抽查的企业。

  抽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条件、评审标准扣分项、评审过程及其结果、关键设施设备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过程及其结果。对现场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评审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的;

  (二)企业未按标准化体系运行,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后未能整改的;

  (三)发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重滑坡,已明显达不到等级要求的;

  (四)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评审组织单位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通告,由评审组织单位发放证书、牌匾。

  第二十三条 证书和牌匾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监制,统一编号,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3年)满后,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并报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可直接换发证书、牌匾。

  (一)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二)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三)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

  (四)应急管理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五)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第二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三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及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申请更高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三级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肥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瞒报、谎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交回证书、牌匾;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法定责任意识,要充分动员,注重实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第二十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名称、数量、申请级别等情况,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并依法予以查处,不断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要积极采取激励和保障措施,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十二条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安监〔2012〕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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