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2日
广西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要求,统筹推进广西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提升广西新污染物治理能力,进一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大会期间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参加广西代表团讨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厚植生态环境优势推动绿色发展迈出新步伐的决定》要求,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完成国家发布的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和广西特色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的基本信息调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发布广西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形成3—5种重点新污染物管控试点示范。广西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强化跨部门协调和落实属地责任。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厅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统筹、自治区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南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并加强与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衔接。成立广西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对国家发布的重点行业及广西特色行业(如化工、制浆造纸、汽车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等)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化学物质基本信息开展调查。针对国家发布的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以及广西特色行业中需要高关注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4.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实施广西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广西产业结构分布特征,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广西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5.落实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以国家发布的重点行业及广西特色行业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与风险评估,识别区域管控重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管控措施。针对国家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依据管控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结果,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监管,及时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在落实国家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先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建立健全广西有关地方政策标准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南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7.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监督执法。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根据国家要求开展联动执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本级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对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8.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和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南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依据产品质量强制性国家(地方)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执法监督,加强对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宣传贯彻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新污染物管控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依法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执法和信用管理。推进绿色制造示范创建,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国家抗菌药物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广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与耐药监测评价,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2025年年底前,全区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大力推行绿色防控、统防统治和科学用药措施,开展高效、低毒、环境友好型农药示范推广工作,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处理体系,全面落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处理主体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3.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开展相关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14.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聚焦化工、制浆造纸、汽车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等广西特色行业,开展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6.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将多环芳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害鉴定与管控关键技术研发等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增强广西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能力,推动创建新污染物研究领域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广西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广西新污染物治理重点实验室,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广西“生态云”平台,提升全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依据本方案的相关要求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创新方式方法开展科普教育,广泛普及新污染物治理知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相关任务部署,积极发挥广西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