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安委﹝2021﹞12 号),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加强源头准入,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风险防控。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要求,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决策咨询、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从源头把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
二、守住红线,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 15 条硬举措和省委省政府25条实施意见要求,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安全条件审查阶段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选址规范性、技术成熟性、安全可靠性和本质安全先进性,对成套技术转让的,要严格审查转让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对自主研发技术,要严格审查是否规范编制中试报告、工艺包,设计单位要审核工艺包是否具备工业化设计条件并出具明确结论;对涉及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严格执法,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检查,坚决杜绝将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坚决杜绝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等行为;坚决杜绝“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等现象,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严肃处理;对安全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擅自建设部分,应责令对标整改或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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