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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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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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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22〕28号

颁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10-13生效日期:2022-10-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市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在市长领导下,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3.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领导、协调并视情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适时启动和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指导启动和终止Ⅲ级应急响应;协调军分区、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Ⅲ级以上响应条件对应事件时,市安委会转为市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条件对应事件时,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部门的分管副市长或其指定人员任总指挥。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Ⅱ级以上响应条件对应事件时,市长或其指定人员任总指挥。

  (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指导启动和终止Ⅳ级应急响应。当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作为响应启动部门时,由该部门牵头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和协调工作。

  (3)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油气管道保护义务,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科技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含高速公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动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属戒毒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地质勘查、测绘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为地质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配合做好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性涉铅污染事件、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4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衍生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港口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汤浦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运输场站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以及渔业生产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商贸服务行业(含餐饮、住宿、电商)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做好广电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开展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协调海事等部门开展海上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

  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指导、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和城市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涉及较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团市委: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市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市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绍兴电力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和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邮政快递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协调做好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绍兴军分区: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绍部队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抢险工作。

  铁路绍兴客运站、铁路绍兴货运站、绍兴北站: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区域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谁启动谁牵头”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3.1.2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相应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接受市安委会指导。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矿山事故时,市安委会转为市级专项指挥机构。

  3.1.3 现场指挥部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谁启动谁牵头”原则,市安委会、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或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气象监测、环境应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或市安委会转设的指挥部总指挥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3.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3.3 其他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港区等,应当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上级政府组织实施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4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在市安委会统筹领导下和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5 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工作职责,牵头成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到达现场后,及时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决策咨询。

  3.6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等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抓住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2 预警行动

  4.2.1 预警发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大数据、可视化等手段建立和完善各类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测预警的覆盖率、科学性和精准度。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和收到的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发布事故预警信息。

  4.2.2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在报告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同时,应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事发地乡镇(街道)立即核实事故情况,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需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发生亡人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逐级上报至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发生人员失踪(含被困)或多人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1.2 报告时限

  一旦发生以上3种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20分钟内向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事发地县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委办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电话报告或通过浙政钉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1.3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发单位、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通过浙政钉直接发送现场视频、图片、图像等信息内容,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提供参考。各地要加强移动可视化终端配备,实现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和多维度分析判断。在事故信息要素不全情况下,接报单位应当边核实、边报告,暂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已经掌握的情况,注明“后续待报”,落实专人继续跟踪核实并续报。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尽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所在乡镇(街道)和区、县(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达到本级政府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区、县(市)政府可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首先启动该事故类别所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当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缺失或省、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5.3.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机制。当发生涉及重要目标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市级层面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当发生涉及重要目标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视情报市安委办同意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专家赴现场研判事态发展趋势;根据救援需求调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5.3.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报请市安委会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时,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步报市安委会。

  (2)响应措施。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指定人员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生产事故有关信息;事发地政府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及其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会视情协调驻绍部队实施增援,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指导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机制

  ①发生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步报市安委会;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步报市安委会,或由市政府指定市安委会直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③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时,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步报市安委会。

  (2)响应措施。市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部门或市安委会在省级应急组织和部门的领导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人员带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省领导开展救援处置;组织专家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及措施;协调省级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抢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衍生灾害事故发生;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级应急组织报告情况;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5.3.4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机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市安委会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国务院或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时,市安委会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市安委会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级应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国家和省级领导开展救援处置;对接省、国家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提供必要保障;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情况;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配合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5.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设置应急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和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5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现场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1 核实事故现场

  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组织现场人员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厂房、居民住房等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5.5.2 现场检测评估

  根据需要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危化品、环境等风险信息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工作,结合现场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和开展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5.3 制定处置方案

  组织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5.5.4 现场抢险救援

  各级各部门根据事故类别,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

  (2)组织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视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3)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必要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启用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5.5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当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加强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5.5.6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5.7 现场人员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设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5.6.1 发布流程

  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6.2 发布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5.6.3 发布形式

  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应约接受记者采访以及运用官方平台(包括官方网站、电台、广播、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5.7 舆情引导

  市、县两级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8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和“谁发布谁终止”原则,由各级响应发布机构逐级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程序,确保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6.4 恢复重建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各级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各地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乡三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物资装备保障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注重新型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并保持装备良好。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处置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

  7.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各项保障措施。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政府会同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落实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机制,确保车辆、物资、装备、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处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与装备研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在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领域加快应用应急处置技术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预案运用和应急预案演练等情况,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及时修订预案。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五进”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处置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预案演练

  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牵头部门应当做好演练记录,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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