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厦蓉高速公路(仰天窝枢纽至白鹤林枢纽)、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白鹤林枢纽至分水岭枢纽)、蓉遵高速公路(分水岭枢纽至仰天窝枢纽)围合的区域(见图)。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使用内燃机为动力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综合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桩工机械、凿岩机械。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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