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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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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办〔2022〕25 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8-25生效日期:2022-08-25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东莞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业经2022年市生态环境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东莞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防治水污染,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环境质量。

  二、实施依据与目标

  (一)实施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 532-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等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验收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在完成全市江河、湖泊入河排污口摸查溯源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验收、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规范排污口建设、审核验收、维护管理和监测监管要求,实现全市江河、湖泊入河排污口“一口一档”、手续齐全、监测监管到位、排放达标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等排放污水的排放口。

  (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结合全市入河排污口摸排整治成果和自主申报情况,2022年8月底前,在全市排污口整治平台上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建设、申报审批、验收和维护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科,配合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二)做好入河排污口分类

  全市入河排污口按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进行分类,2022年8月底前建立并形成排污口分类管理清单。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排水沟暗渠排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科,配合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三)明确分级审批权限

  上级部门对入河排污口审批有相关规定的执行上级要求。我市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审批按照以下权限划分:属于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其设置审批实行审核制;属于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类型的,其设置依规定实行备案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由上级流域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实行备案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备案制工作参照相关文件另行开展。本方案实施前已建成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设置审核同意书或登记结果依然有效。在本方案印发后新建、已建未办以及需要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应按本方案规定申请设置审核。(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科,配合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四)建立设置审批程序

  编制完成《东莞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引》(详见附件1),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和验收的对象、工作程序、申请材料内容和技术要求、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决定予以设置(或不予设置)、变更、注销等工作环节,切实推进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规范、依法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科,配合单位:法规科、审批协调科)

  (五)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编制完成《东莞市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详见附件2),明确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基本要求,以及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及档案建设要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科,配合单位:办公室、信息化与应急科、法规科、各生态环境分局)

  (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配合单位:各执法科、水生态环境科、各生态环境分局)

  (七)建设信息管理平台

  建设东莞市水生态环境管理平台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功能,完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提高对排污口的自动监控水平,规范入河排污口的信息传输与交换,实现入河排污口数据资源的信息共享。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应根据相关要求设置接口,报送上级流域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并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与应急科,配合单位:水生态环境科、环境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落实单位:各生态环境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单位“一岗双责”,履行主体职责,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科学、合理推进。

  (二)加强技术服务。要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确保审批工作依法、公平、公开。应在年度财政预算对入河排污口整治、设置审批、监督监测工作上给予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开展技术审查及现场查勘工作,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加强考核监管。要定期通报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设置审批进展,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进度;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及验收工作将纳入年度环保责任考核内容。各镇街(园区)要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管监测工作,按要求组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强化排污口现场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附件: 1. 东莞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引

  2. 东莞市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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