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赣府厅字〔2022〕79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8-10生效日期:0000-00-0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0日


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5.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1.5.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1.5.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1.6 分级应对

  1.7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省级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2.4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5 运营单位

  2.6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3.1.2 预警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原则和程序

  3.2.2 报告方式和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2.1 一级响应

  4.2.2 二级响应

  4.2.3 三、四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人员搜救

  4.3.2 现场疏散

  4.3.3 乘客转运

  4.3.4 交通疏导

  4.3.5 医学救援

  4.3.6 抢修抢险

  4.3.7 维护社会稳定

  4.3.8 信息发布

  4.3.9 运营恢复

  4.4 现场处置

  4.5 社会动员

  4.6 安全防护

  4.7 现场评估

  4.8 区域联动

  4.9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处理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电力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备案

  7.3 宣教培训

  7.4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JT/T1051-2016)、《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4号)、《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隧道内塌方、涌水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和省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千方百计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2)属地负责,协调联动。城市轨道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发生运营突发事件,各相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5.2 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1.5.3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1.5.4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1.6 分级应对。

  特别重大和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提请国务院(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协助或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指挥部负责应对;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必要时,提请省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

  1.7 预案体系。

  全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设区市人民政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运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运营单位三级组成。

  2.1 省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在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时,成立省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协调省级有关部门、驻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央驻赣单位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指导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武警江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其他省级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2)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指导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及救援工作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应急体系建设;审批省本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及救援工作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4)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疏散现场人员;监督、指导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挥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5)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监测及防治责任。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组织指导城市内排水河渠、管网等设施的排涝,毁坏工程设施的抢险修复,以及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内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确保及时运送现场人员、救援人员和物资、装备;牵头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牵头制定和修订省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有关设区市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控监测及预警;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8)省水利厅: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周边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排查、应急监测、应急抢险等工作;做好事发地附近有关河流湖泊水情监测预报,发布相关水情信息,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9)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0)省应急厅:负责协调、指导运营突发事件救援与处置;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或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结案等工作。

  (1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运营突发事件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轨道交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2)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3)武警江西省总队:负责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搜查、抓捕犯罪分子,开展人员搜救、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14)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承担事故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地熟悉演练。

  (15)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所管辖运维的供电设施设备实施抢险救援,协助运营单位开展有关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供电,并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省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汇总和报送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设区市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协调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组织运营突发事件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省级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组)。

  (1)省级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在事发区域附近设立省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省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已设立现场指挥部先期处置的,应将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人员相应编入省级现场指挥部。省级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省级现场指挥部编成和任务分工见附件。

  (2)工作指导组

  较大、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资源,但不替代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

  2.4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设区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2.5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时,报告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做好现场疏散、医学救助、抢修抢险等工作,明确应急支援需求;及时发布轨道车辆运营调整信息,降低运营突发事件对公众出行的影响程度,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区域内轨道运营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和信息报告,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协助其他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6 专家组。

  根据需要成立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承担重要信息研判、提供轨道交通运营等技术支撑、辅助省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参加事件处置的事后评估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1)监测机构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办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运营单位每半年向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运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监测网络

  省级、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同级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关信息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日常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报告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监测内容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监测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运营管理情况等;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等;突发大客流、大面积停电以及火灾等信息。

  3.1.2 预警

  3.1.2.1 预警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历年运营突发事件汇总、年度气候均势、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情况等,对运营突发事件形势分析预测,主动建立与信息来源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确定信息通报内容、时间、程序、方式等,报送同级政府并告知运营单位。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对于因设施设备故障和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运营单位相关岗位人员发出预警;对于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通过车站及列车信息系统、有关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准确发布。必要时,经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

  3.1.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运营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防护的常识、措施;对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做好故障排除前的防范工作;对突发大客流,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旅客疏导,视情采取限流、错峰、临时关闭车站等措施,必要时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输运,疏导客流。采取限流、错峰、临时关闭车站等措施或者受极端天气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先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1.2.3 预警调整和解除

  运营单位和有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原则和程序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以“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为原则。

  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或初判可能引发运营突发事件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得知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中断行车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或者对人民群众出行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运营单位应妥善处置并报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避免引发群众滞留或强烈不满。中断行车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按照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报。初步认定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事发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初步认定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事发地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并根据事态进展情况,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

  省交通运输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并通报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序立即向国务院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运营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应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上报。

  3.2.2 报告方式和内容

  运营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运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运营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单位,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运营造成的影响,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支援事项等。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运营突发事件过程,处理措施和结果,运营突发事件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

  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者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1小时内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如遇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授权相关一线工作人员暂停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线网的运营;

  (4)及时通过电视、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站内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5)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组织调动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2 响应分级。

  按照运营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省级层面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一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达到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省指挥部总指挥审核,报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指令并报告国务院。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省级现场指挥部,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直接到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与集中办公,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应急工作情况。涉及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4.2.2 二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审核,报省指挥部总指挥同意,以省指挥部名义发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指令。省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省指挥部总指挥直接到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与集中办公,随时报告各部门、各行业应急工作情况。

  4.2.3 三、四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对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开展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突发事件需要省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提出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签发,并以省指挥部名义发布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指令。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成立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要根据事件影响及发展态势,启动本地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不得低于省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级别。

  4.3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人员搜救

  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3.2 现场疏散

  根据预先制订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4.3.3 乘客转运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转运工作。

  4.3.4 交通疏导

  采取车站封闭、线路调整等手段,设置交通管制区及相关标志,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4.3.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规范、有序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4.3.6 抢修抢险

  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火灾救援处置工作。

  4.3.7 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当地驻扎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4.3.8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等。

  4.3.9 运营恢复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4.4 现场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可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事发现场相关规定。公安、消防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专业防护装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配发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群众(含乘客)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制订群众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等,指定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疏散、转移和安置;启用应急避护场所;维护事发现场治安秩序;组织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7 现场评估。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4.8 区域联动。

  发生跨设区市运营突发事件,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及时启动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9 应急终止。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等。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工作,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的影响,确保社会稳定。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2 调查处理。

  一般和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省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一般或较大运营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结评估,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总结评估,两个月内将书面报告报省人民政府。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必要时报省人民政府,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要按规定上报国务院。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运营单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提高处置能力;公安、消防救援、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省人民政府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支持。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当地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运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合理设置应急装备储备点,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5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展应急通信保障。运营单位要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指挥调度系统等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

  6.6 技术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鼓励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研发、应用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运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7 电力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电力保障体系。运营单位要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等技术规范要求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对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期间电力可靠供应。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特点组织相应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省级层面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设区市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运营单位经常性开展专项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7.2 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交通运输部备案,抄送省应急厅。设区市人民政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运营单位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3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7.4 责任与奖惩。

  对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2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8.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8.3 本预案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级现场指挥部编成和任务分工

           2.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省级现场指挥部编成和任务分工

  一、指挥长: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省长,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

  二、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厅长,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7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联络员1人、成员若干。

  (一)综合协调组。承办省级现场指挥部综合事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和救援动态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承办指挥部会议和指挥长、副指挥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及材料保障工作;协调做好领导赴现场安排、出行、安全等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任务落实。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等单位组成。

  (二)抢险救援组。研究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情况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力量、装备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武警江西省总队等单位组成。

  (三)医疗救治组。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事故发生地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组成。

  (四)应急保障组。组织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后勤服务等应急保障,负责受损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各自权属范围内设施设备应急抢修。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

  (五)安全保卫组。负责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事故发生地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武警江西省总队等单位组成。

  (六)宣传报道组。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提示宣传;协调做好省领导同志在现场的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组成。

  (七)善后工作组。负责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应急补偿和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善后事宜。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组成。


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江西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同地区相关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关于印发《江西省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2024年增补版)〉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9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江西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