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安委会、消委会,市安委会、消委会各成员部门,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市领导有关指示要求,切实推进全市企业、 商业场所等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 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办法要求,现就进 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全市各 企业、商业等场所应当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 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 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 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消防 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每月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或者委 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六)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组织制订符合 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是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公 共建筑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具备与本 单位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 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日常消 防工作。
(二)拟订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 查督促其落实。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方案。
(五)组织管理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对本单位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消防演练、消防安全评 估。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三、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各企业、商业等场所要按 照“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自主评估消防安全风险、自主检查消防安全、自主整改火灾隐患,在单位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 向社会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消防安全 风险或已落实防范措施,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公示牌(参考样式)
2022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