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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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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安办〔2022〕57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8-15生效日期:2022-08-15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

  近期,我省建筑施工、工贸、道路建设、再生资源等领域接连发生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等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操作技能不强、习惯性违章操作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引起了省领导的高度关注。8月9日,王卫东常务副省长在第283期《青海省值班信息》上作出批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和安全技能培训非常重要,近期此类事故多发,要专项部署推动”。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监管执法,查处一批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不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机构,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点整治范围和整治内容

  (一)针对今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依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是否重新参加培训;

  3.事故发生后,企业是否组织开展了全员警示教育;

  4.对今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所有亡人责任事故,是否倒查了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针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职责,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未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经费的情况;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6.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上岗前未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

  7.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三)针对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

  4.是否存在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

  三、整体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2022年8月20日到9月10日)。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核查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整改落实情况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执法检查(2022年9月10日到10月20日)。各市州安委会要组织属地各县(区、市、行委)认真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对辖区发生事故企业、重点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重点工作部署,以案说法,督促企业“一把手”增强安全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提高领导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县级专项执法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各县(市、区、行委)安委会要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各自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将本地区自查自改情况汇总报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整治内容,严查严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培训情况,对发生事故的本领域企业要延伸检查培训考核责任落实情况,倒查企业和培训机构责任。同时,要组织本领域发生事故企业和同类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一线操作人员采取警示教育或集中专题学习的方式,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三)督导检查(2022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数量多、问题反映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对已发生的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事故企业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以及各市州安委会要认真总结本行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特别是要系统梳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剖析典型案例,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22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安委会和相关行业培训主管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将专项整治作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务实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工作统筹,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要及时将专项整治要求传达到辖区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关中央驻青企业和省管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对所属单位自查自改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加强监管执法。市州、县(市、区、行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三)强化调度指导。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明查暗访、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督促各地区查开展专项整治,并每周汇总工作进展。省安委办定期召开视频例会通报各地区和相关省级部门工作进展情况。

  (四)广泛宣传警示。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政策宣传,积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报专线“12350”、政府网站举报窗口等,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信息。

  (五)加强工作统筹。各级安委会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两单四表”更新报送,加强统筹协调,务求整治成效。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一步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培训质量,切实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联系人:罗志军、李彬,联系电话:0971—6118753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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