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更正《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告

关于更正《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08生效日期:2022-07-08

  2022年5月10日我局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东环〔2022〕53号),因笔误现对《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的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如下:

《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更正前后对比

更正前

更正后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情形

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1、首次违法;

2、无超标排污,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3、生产运营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但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或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

4、现场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

5、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使建设项目保留的生产工艺及其内容均符合豁免环评手续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或者自行关闭建设项目的。

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 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的除外。

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1、首次违法;

2、无超标排污,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3、生产运营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但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或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

4、现场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

5、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使建设项目保留的生产工艺及其内容均符合豁免环评手续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或者自行关闭建设项目的。

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 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及弄虚作假的除外。

备注

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附件: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8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在产工业企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指引(试行)的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雨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排水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