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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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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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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办发〔2022〕48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7-08生效日期:2022-07-08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8日

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目录

  1总则4

  1.1指导思想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事件分级4

  1.5工作原则7

  2组织指挥体系7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7

  2.2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8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8

  2.4市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设置及职责13

  2.5区(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16

  3运行机制16

  3.1风险防控16

  3.2监测预警17

  3.3应急处置19

  3.4后期处置27

  4应急保障29

  4.1队伍保障29

  4.2信息保障29

  4.3医疗保障30

  4.4技术保障30

  4.5物资保障30

  4.6经费保障30

  4.7社会动员保障30

  5预案管理30

  5.1预案编制31

  5.2应急演练31

  5.3预案评估与修订31

  6宣传培训31

  7附则32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提高党委、政府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和《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事件分级

  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市)县(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下同),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市)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4)区(市)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控制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果断处置。

  (3)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构建“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作用,及时做好风险监测、研判、评估和预警等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应急委的统筹协调下,成都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事发地区(市)县党委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2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食安办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统一组织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及行业社会组织等。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食安办副主任担任。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测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区(市)县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省食安办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协调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4)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涉事单位(地区)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处置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整治网络违法违规销售食品信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依法查处发布虚假违法信息的网站平台;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5)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台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台湾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6)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配合市食安办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7)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8)市经信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本市企业生产的急救药品的生产组织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9)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育部门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0)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1)市民宗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以及相关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2)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3)市民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4)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5)市财政局。负责支持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6)市人社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人社部门管辖的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8)市住建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督促建筑业企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1)市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2)市文广旅局。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等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3)市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4)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5)市体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育活动、赛事、运动会及体育类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6)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与应急演练工作;参与配合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7)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8)成都海关。负责在进出口监管环节和国境口岸卫生监督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按要求配合开展后续调查处置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9)食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4市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专项工作组。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增设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市指挥部临时指定。各专项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推动落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成都海关等,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查清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管理责任,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及人员责任事实,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或问责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调查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种植养殖环节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成都海关等,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成都海关等,负责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指导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借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专家咨询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健委和相关专家,负责为事件风险预警、响应级别调整、响应解除以及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区(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市)县级组织体系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突发事件,并及时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结合实际,可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区(市)县食安办向市食安办提出请求。

  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有关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3.1.2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3.2监测预警

  3.2.1风险监测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并应用食品安全监管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3.2.2风险预警

  3.2.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2预警信息发布

  农业农村、卫健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辖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下级市场监管部门。

  3.2.2.3预警行动

  (1)分析研判。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会同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有效防范。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对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2.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3应急处置

  3.3.1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贯穿应急处置全过程。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及家属安抚、现场救援、网络舆情、社会稳定和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根据事件进展及时续报。

  (1)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属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区(市)县卫健部门。区(市)县卫健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时,接收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属地区(市)县卫健、市场监管部门。

  (4)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5)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安办,同时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

  (6)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直接报告省政府,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应直接报告国务院,并同时报告省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

  (7)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县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必须2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市食安办。市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必须2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省食安办。

  (8)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县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必须1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同时报告市食安办。

  (9)对于一些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视情越级上报,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10)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11)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经核实事发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应及时向同级食安办和事发地的有关部门通报。

  (12)各级食安办应向社会及有关单位公布应急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及时性。

  3.3.2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市)县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同时组织本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设施设备;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3.3.3应急响应

  3.3.3.1组织指挥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一级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实行以市指挥部为主的扩大响应;按照相关程序上报上级政府,并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报市应急委同意后启动二级响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三级响应。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指导、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市食安办报市指挥部同意后启动三级响应。

  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3.3.3.2市级层面和区(市)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1)市级层面应对。市级层面应对分为部门应对、指挥部应对和市政府应对。

  部门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市食安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开展事件调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置(销毁)、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等;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市指挥部应对: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统筹指导事发地区(市)县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对:当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市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对跨区(市)县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开展事件调查及评估;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应立即报请省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2)区(市)县层面应对。区(市)县负责应对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参照市级层面应对开展工作,必要时由市级层面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3.3.4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以及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医学救援。卫健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病人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卫健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予以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应在24小时内向同级市场监管、卫健部门通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完成后,及时(7日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后,上报市指挥部。

  (4)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维护社会稳定。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涉国(境)外事件处置。事件涉国(境)外(含港澳)时,成立涉外组,市政府外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件涉台,成立涉台组,由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台办)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3.3.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按上级有关要求,市政府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市指挥部、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3.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3.3.6.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响应终止的条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3.3.6.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1)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整或终止。

  3.4后期处置

  3.4.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秩序;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其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3.4.2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对于重大及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政府配合协助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对于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市)县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可对一般突发事件开展提级调查。

  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建议,评估报告要报送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统一汇总后及时报送市应急委办公室。

  3.4.3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落实专兼职人员,配备应急装备设备,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4.2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畅通信息报告和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有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3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等工作。

  4.4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和设备研发。

  4.5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6经费保障

  市级、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4.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5.1预案编制

  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2应急演练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可根据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应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6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食品安全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7附则

  本预案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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