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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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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环规字〔2022〕1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6-09生效日期:2022-06-09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增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已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9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的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跨镇街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企业(如油气管线、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风险评估等级为重大的建设项目应急预案备案。
  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受理辖区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第四条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所属行业类型的企业,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鼓励前述名录以外的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的,从其规定。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六条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七条 企业依法履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应当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应由企业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联合成立编制小组,明确预案编制的执行负责人和牵头部门。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并划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类型、内容必须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环境应急预案应当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编制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参照《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卡片等类别,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参照下表要求分类编制。

       企业环境风险等级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卡片

重大环境风险

需要

需要

需要

较大环境风险

可合并编制

需要

一般环境风险

可合并编制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小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资料收集及现场勘查。
  (三)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四)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文件;
  (五)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现场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六)修改和复核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评审后,企业应当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对涉及现场整改的,提供佐证材料,并组织评审专家对修改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七)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预案编制导则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
  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环境应急预案中涉及企业人员的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属地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委托学术性社会组织开展专家库成员的征集、遴选、登记、联系的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向社会公布,专家库成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负责组织环境应急预案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自行聘请。评审专家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及为所作出的评审行为负责;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结论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原则,对备案受理权限的环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 规定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及评审表格,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评审工作。
  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确定。一般及较大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至少三名评审专家,鼓励周边企业代表、周边居民代表参与。重大环境风险企业,要求至少五名预案评审专家,周边企业代表、周边居民代表必须全部参与。评审专家组组成应当确保应急专家、行业专家及环保综合类专家至少各一名;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企业选取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与本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企业及企业委托开展本次环境应急预案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专家咨询费。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只进行现场评审,不采取函审形式。企业应当组织评审专家重点审查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企业应当组织评审专家根据现场勘查情况,重点核对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判断环境风险等级准确性。
  企业应当在围堰、应急池、污水排放口闸门、雨水排放口闸门等重要环境应急防护设施处配备相应处置卡并标识上墙,专家评审过程应重点核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为所聘请的评审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工作条件,负责保障评审期间专家的人身安全;应对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环境应急情况的信息、法规、标准和政策,供专家参考。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的,或因工作失误泄漏造成企业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网上在线申报,企业登录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首次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盖章扫描文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包括企业及企业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出具的单位承诺函;
  (三)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说明盖章扫描文件,内容应当包括:简要介绍预案编制的背景依据、编制过程、上一版预案的执行和演练情况、编制机构情况,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附与会人员签到表)、整改清单及前后对照图片、环境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及复核意见;
  (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盖章扫描文件;
  (五)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盖章扫描文件;
  (六)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盖章扫描文件(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改说明表);
  (七)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相应受理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备案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抄送所在地区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存。
  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对企业报备文件要素完整性核对,进行形式备案审查。报备文件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限期补齐的文件或相关要求。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或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签署发布之日起20工作日内向相应受理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专家评审意见出具后3个月内企业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当组织原评审专家组对环境应急预案重新评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备案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汇总、整理、归档,实时更新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依托系统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纳入当年市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进行抽查;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辖区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采取档案检查或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下达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企业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出现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或应急处置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情况的,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我市通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市生态环境局、镇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对被抽查对象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或者专项环境应急演练,检验环境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演练形式可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形式并做好相关记录,针对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补充说明,若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重新修订预案。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将环境应急演练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实施完成后做好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包括演练),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中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20年版)》(中环规字〔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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