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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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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建工〔2022〕124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02生效日期:2022-06-02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责任清单>的通知》(青办发〔2022〕1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日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工作责任清单

  根据《青海省落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责任清单》,结合住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出如下工作责任清单。

  一、清单内容

  (一)严格落实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1.始终把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责任,通过召开党组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中心组学习会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法》、《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等,通过学习宣传,营造全省住建系统学习安全生产、重视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责任领导:葛文平 王发昌

  责任单位:厅办公室、机关党委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厅党组、厅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题分析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抓安全,层层抓安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

  责任领导:葛文平 王发昌

  责任单位:厅安委会办公室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行业风险防控《指导手册》,分行业领域建立风险识别、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制度,形成涵盖住建领域所有行业领域的风险防控体系。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对各地住建部门及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帮助和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和企业落实《指导手册》明确的各项制度,综合运用典型案例通报、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责任领导:王发昌

  责任单位:厅建筑业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燃气供热处、村镇建设处、勘察设计处

  完成时限:4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二)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4.加强对各地安全生产督导,建立厅级领导分片督导制度,将安全产生纳入督导范围,压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责任领导:各分管厅领导

  责任单位:厅安委会成员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建立全省住建领域事故分析研判、跟踪追溯和每季度定期通报制度。强化事故分析研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报告评估,每季度召开一次事故分析研判会议。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增强事故调查的实效性。

  责任领导:各分管厅领导

  责任单位:厅安委会成员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初见成效,长期坚持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6.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要暂扣安全考核合格证,并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培训考试。

  责任领导:各分管厅领导

  责任单位:厅安委会成员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项目经理是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项目安全全过程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进行信用扣分。

  责任领导:熊士泊

  责任单位:厅建筑业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

  8.根据《青海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紧盯房建市政施工、城镇燃气、市政运营、房屋安全,坚持企业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监督检查与督查巡查相结合的原则,着重抓好责任落实、措施落地。

  责任领导:各分管厅领导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安委会成员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9.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强化危大工程管控,全面排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采取停工停产、追究刑责等措施。

  责任领导:熊士泊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建筑业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初见成效,长期坚持

  (五)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10.强化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技术能力,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源头关。加大对“未审先建”和“未验先用”建设工程的处罚力度,增强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意识,形成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领导:熊士泊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勘察设计处、建筑业监管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11.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结合扫黑除恶斗争,持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恶意竞标、串通投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恶意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工程围串标分析平台运用,运用信息化手段遏制围串标行为。

  责任领导:熊士泊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建筑业监管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2.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全面实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信息化考勤管理。开展春季开复工、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质量、招投标市场检查,常态化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落实《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以信用手段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动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

  责任领导:熊士泊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建筑业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13. 制定《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对建设单位存在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领导:熊士泊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建筑业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七)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14.全面实行建筑工地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和抽查,对不落实实名制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领导:熊士泊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建筑业监管处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初见成效,长期坚持

  15.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和日常监督检查,持续整治持假证上岗、无证上岗行为,确保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责任领导:熊士泊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建筑业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初见成效,长期坚持

  16.将岗前安全教育作为日常监督必查内容,扎实推进建筑施工班前安全警示教育各项工作落实落地。结合实际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岗前安全教育学习全覆盖。以落实“一会三卡” 为重点,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三级教育。

  责任领导:熊士泊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建筑业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初见成效,长期坚持

  (八)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17.开展住建领域“打非治违”专项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未批先建、无资质施工、未验先用、使用非法起重设备行为;城镇燃气企业无证经营、超许可经营,非法占压、损毁地下燃气管道行为。

  责任领导:熊士泊、张志杰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建筑业监管处、燃气供热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初见成效,长期坚持

  (九)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18.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任务具体化、目标考核指标化,紧密围绕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专项治理、解决重大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查办大案要案,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行为。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对年度执法立案起数少、处罚金额低的地区实行通报批评。

  责任领导:各分管厅领导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安委会各成员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初见成效,长期坚持

  19.全面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和违法行为曝光,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布、事中公示、事后公开,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利用电视、短信、微信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真正达到“执法一次、触动一片,处罚一家、警示万家”的效果。

  责任领导:各分管厅领导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安委会各成员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初见成效,长期坚持

  (十)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20.针对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术力量较弱的实际情况,举办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市政公用运营监管等执法人员培训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提高基层执法质量。

  责任领导:各分管厅领导

  责任单位:厅人事处,厅安委会各成员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初见成效,长期坚持

  (十一)重赏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21.开通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布全省及各市州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

  责任领导:各分管厅领导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安委会各成员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

  (十二)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22.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并上报事故信息,以电话报告、书面报送、网上报送等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严厉查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责任领导:熊士泊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建筑业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三)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23.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安全防护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住建领域在建项目复工复产。

  责任领导:各分管厅领导

  责任单位:各市州住建部门,厅建筑业监管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改革与保障处、村镇建设处、城市建设处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厅安委会成员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责任清单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厅安委会成员要对照工作责任清单,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全省房屋市政工程专项治理行动要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推进安全责任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动态检查和过程检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任务完成到位。厅安委会成员要对各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开展督导,对措施不力、进展迟缓的,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严格信息报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厅安委会成员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月25日前向厅安委会报送当月工作开展情况,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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