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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第181号建议书

颁布部门:国际劳工组织

法律效力:国际条约

应用分类:国际公约类

颁布日期:1993-06-02生效日期:1993-06-02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八十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若干提议,并确定这些提议应采用一项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九三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九三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建议书。

  1.建议书的条款应连同一九九三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下称“公约”)的条款一并实施。

  2.(1)在同其它有关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的情况下,国际劳工组织应为下列信息的国际交流作出安排:
  (a)重大危害设施中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和工艺安全;
  (b)重大事故;
  (c)从几乎造成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d)因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原因而被禁止使用的技术和工艺;
  (e)针对重大事故后患的医疗工作的组织和技术;
  (f)主管当局用以实施公约和本建议书的机制和程序。

  (2)会员国应尽可能向国际劳工局通报有关上述第(1)款中列出的事项的资料。

  3.公约中规定的国家政策以及为实施这一政策而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应酌情以一九九一年出版的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工作守则》为指导。

  4.会员国应针对公约第1条第3款排除在外的部门和活动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风险、危害及其影响,制定对策。

  5.鉴于认识到重大事故会给人的生命和环境带来严重后果,会员国应促成各种制度,以在事件之后尽快地为工人提供赔偿,并适当地解决其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问题。

  6.根据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拥有一个以上设施的本国企业或多国企业,应不加歧视地为其所有设施的工人规定同预防重大事故和控制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有关的安全措施,而不论这些设施位于何地或在哪一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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