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省政府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织密织牢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强化风险防控创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效减少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企业要全面对照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对照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全面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特别是要逐一学习对照已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逐一梳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加强问题整改,及时补齐短板,并将自查自纠贯穿大检查全过程。
各企业要重点加强诊断检查,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遴选高水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等高风险单元开展全面诊断,重点查找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隐患,推动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各部门要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惩戒一批失信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形成有力震慑。各级党委、政府要重点加强巡查督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督促提醒,对责任不落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一)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是否搞“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等。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企业是否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和“开工第一课”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自主学习、全岗轮训、统一考试;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
3.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是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4.本质安全提升情况。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是否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是否持续推进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是否及时淘汰危及企业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5.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是否符合任职条件,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6.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国企在有关人员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
(二)部门重点检查内容
7.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加强对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等。
8.驻点监督开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落实省、市、县分级分类驻点监督,是否做到重点企业应驻尽驻;驻点人员是否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是否严格执行每周工作报告、问题解决直通车、季度研究会商等“六项机制”,做到动火作业、设备检维修、高处作业“三个必到现场监督”,重大隐患是否直报派出单位,提请启动执法程序。
9.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
10.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确定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对关停的矿山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是否针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风险高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等。
11.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加大举报查实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被举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顶格处罚;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及时兑现举报奖励特别是大额奖励,做到依规重奖、快奖、应奖尽奖;是否存在举报受理量小、甚至“零奖励”现象。
12.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13.重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三)各级党委、政府重点检查内容
14.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各市、县(市、区)党委是否及时听取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反馈情况,研究整改措施;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15.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主要负责人是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并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安委会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安委办实体化运行;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分管行业、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1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情况。各地区是否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都坚持安全生产、干部作风、廉政建设、涉黑涉恶“四位一体”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倒查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实行量化问责;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是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17.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各地区是否用好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针对海上安全、燃气安全、客车非法营运、货运“百吨王”、危化品运输挂靠、建筑施工违法转包分包、堵塞应急通道等“老大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取得实质性进展;是否坚持安全生产与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一体推进,把“四位一体”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是否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成果,健全长效机制。
18.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地区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全部整改到位,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是否由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
19.“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区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客船渔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
20.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各级党委、政府是否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
21.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是否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指导本行业系统精准深入检查;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各部门视情况成立工作专班或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集中宣传报道大检查期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协调相关新闻媒体派出记者,及时曝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确保“曝光一批企业、警示一个行业”,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严惩重罚。坚持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对企业自己查不出、经检查发现的隐患,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隐患,要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等执法措施,并公开执法公开处罚,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查督查巡查时,发现下级党委政府未发现或未整改的事故隐患,按照量化问责规定进行问责。
(四)强化督导检查。省级采取“四进”督导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综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常态化、不间断督导检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省“四进”工作队代表省委、省政府当好安全生产信息员、宣传员、服务员、监督员,深入一线强宣传、抓督导、送服务、促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对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实际成效进行督导核查,采取通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重点关注等手段加强督查督办,对责任落实不力的提出问责建议。
(五)强化信息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调度制度,及时掌握进展,定期梳理汇总,适时通报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报送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省有关部门单位专项检查方案和各市大检查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
(六)强化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结合,注重对重点企业单位的明查暗访,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严防搞“大呼隆”、走过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严防疫情风险,确保牢牢守住疫情防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