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平稳有序推进我市电梯自行检测工作,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市监特设函〔2023〕178号)要求,现就我市电梯自行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梯自行检测实施时间
2024年4月2日起,全面贯彻落实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全市所有电梯按照两个规则实施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符合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可按照检测规则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
二、电梯自行检测实施要求
1.自行检测单位。电梯自行检测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检测条件时,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
2.自行检测要求。
(1)单位要求: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只能检测本单位使用管理的电梯;受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维护保养单位只能检测其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且应当设置独立部门开展检测;受使用单位委托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且核准项目中包括电梯检测,或者电梯定期检验[仅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所述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地)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检测服务。
自行检测单位应当符合检测规则要求,并在本市设置固定经营场所,配备常驻负责人员,有独立的仪器设备存放及电梯档案保管空间,建立完备的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检测人员数量及仪器设备台数应当与本单位检测电梯的数量相适应。
(2)人员要求。电梯检验师和检验员应当与自行检测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由其缴纳养老保险,且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中公示的执业单位为其聘用单位。
自行检测单位应当保证现场检测时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且检测人员每月人均检测电梯数量不超过80台。
(3)视频录像要求。为确保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真实可查,加强检测可追溯性管理,自行检测单位应对检测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视频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唯一性标识、工作内容、检测时长等。录像资料自行留存备查,保存期至少1年。
(4)检测问题报送。在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自行检测单位要及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并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3.自行检测书面告知。
自行检测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础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开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账号或激活平台自行检测模块。
(1)书面告知需提供的材料:
①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在泰州的常驻负责人员的公司授权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④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附件1);
⑤在泰州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明细表(附件2);
⑥在泰州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⑦在泰州的常驻负责人员和从事电梯自行检测人员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注:如无法提供告知资料原件,需提供有效查询验证途径。
(2)告知方式:
电梯自行检测告知资料受理地址: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15号市市场监管局南楼309室,联系电话:0523-86883085。
自行检测单位在本市的检测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在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上维护更新,其中新增加检测人员应当在开展工作前完成平台人员信息更新。
4.自行检测信息化管理。
自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市监特设函〔2023〕178号)要求,选择以下面任一方式实施自行检测的信息化管理。
(1)使用全省电梯自行检测模块及其软件记录自行检测过程并出具报告。
(2)使用自行检测单位自有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自行检测并出具报告的,应按照检测规则在出具报告后24小时内将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等传输至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
5.《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发放。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及《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到省特检院泰州分院申请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省特检院泰州分院应当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为报告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的电梯,确定下一次检验(检测)日期,并免费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6.检测质量监管。
对辖区内首次开展检测的电梯检测单位,各市(区)局应采取四不两直的形式进行跟检检查。对首次完成100台电梯检测的电梯检测单位,市局组织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局要充分认识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细化措施、统筹推进,组织辖区内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专业解读,宣贯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严厉查处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要加强工作帮扶,根据电梯使用单位自主申请,对电梯检验检测报告到期1个月内仍未确定检测单位的,及时进行组织协调,确保应检尽检。
2.压实安全责任。要压实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审慎选择自行检测单位,建立切实有效的检测质量监督机制,对电梯自行检测活动实行有效监督。要对自行检测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的,要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同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检测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未办理告知并通过核实的单位不得在泰州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要确保人员、仪器等条件持续满足要求,强化电梯自行检测质量管理,加强电梯自行检测现场安全管理,全力保障电梯自行检测质量和安全。
3.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区)局在日常监管中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电梯使用、检测环节的检查力度。要重点加强对自行检测单位检测人员和检测报告等信息的核查,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质、证件挂靠、无证人员检测、检测走过场、质量保证措施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管,严肃查处电梯使用单位不落实自行检测责任、不执行自行检测整改要求、使用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的电梯等行为。
4.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区)局要充分利用好“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媒介和多样方式宣传,重点宣传贯彻电梯检验检测政策变化内容,普及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要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自行检测和整改公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对自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涉及电梯安全的舆情,要及时研判介入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