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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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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21〕178号

颁布部门: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12-31生效日期:2021-12-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

  《兰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兰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兰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市有关部门与县区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5风险分析

  根据全市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别、从业单位特点和分布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是:

  (1)危险化学品属性风险。受危险化学品理化性质影响,如管理不善等原因可引发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泄漏生产安全事故。

  (2)危险化学品重点分布区域。主要分布在西固区、七里河区、榆中县、皋兰县等区域。

  (3)西固区危险化学品集聚风险。西固区是全国53个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之一。西固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量多,从业单位生产工艺复杂、储存量大、管道密集、人员集中、各类安全风险叠加,容易引起群发、链发风险,存在因一起事故引发“多米诺”效应的重大风险。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风险。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火灾、爆炸、中毒等风险,以及冶金煤气中毒、爆炸等风险。

  1.6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

  1.6.1特别重大(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6.2重大(Ⅱ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O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163较大(Ⅲ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6.4一般(Ⅳ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成立兰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市应急指挥部的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兰州石化消防救援支队、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移动兰州分公司、联通兰州分公司、电信兰州分公司、铁塔兰州分公司、供电兰州分公司、事发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察和指导;

  (3)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2)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警情;实施现场警戒、交通疏导及人员疏散工作;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责任单位查明伤亡人员身份;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6)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

  (7)市卫健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地、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组织协调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10)市城管委: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理。

  (11)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参数。

  (12)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消防支队: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13)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兰州分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

  (14)供电兰州分公司:负责应急供电保障。

  (15)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负责现场应急处置配合。

  (16)事发地区县政府: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1.4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3)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咨询机构

  建立兰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市应急专家组),作为专业性的咨询机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2.4应急救援队伍

  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全市专业性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其他各应急救援队伍做为预备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政府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建立工作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对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4.2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5 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其他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故动态信息,将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市政府,并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化品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初步作出事故级别研判,按照事故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危化品事故(I级)应急响应:根据县区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立即上报省政府。

  重大危化品事故(Ⅱ级)应急响应:根据县区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立即上报省政府。

  较大危化品事故(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县区政府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一般危化品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指导、配合县区做好相关工作。

  5.2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度相关业务警种参与处置,同步通报市委、市政府及市急指挥部,配合相关单位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5.3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现场警戒组、人员疏散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专家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由消防、交警等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2)人员紧急疏散组:负责现场及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疏散及重要物资转移,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进入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视情关闭门窗和通风、加热、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过去。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3)抢险救援组:负责事故的抢险救援,由消防等部门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护,由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部门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5)环境检测组:负责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检测及处置。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6)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危险评估,对现场处置方案进行论证,参与事故调查。

  5.4安全防护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过程中,必须根据事故的特点、引发物质的种类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相应的人身防护措施,特别注意做好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防护。应急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毒物污染区域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可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普通防护服等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进入毒物污染区域时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应急处置结束后,做好现场毒物、应急救援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洗消工作。

  组织群众有序撤离危险区域时,可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进行简易有效的防护。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5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中心、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负责第一时间发布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5.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领导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6.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依托消防部门,整合各方面相关专(兼)职消防救援和危险化学品应急力量,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2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

  7.3技术保障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市应急管理局组建市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咨询。

  7.4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7.5资金保障

  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8 责任与奖惩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应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9 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和备案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起草,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各级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9.2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9.3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4宣传与培训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给予相应支持。企业与属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职工业务培训课程。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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