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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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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21〕163号

颁布部门: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12-21生效日期:2021-12-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有关企业:《兰州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兰州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快速、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各类矿山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损失,保障矿山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在确保不使事故扩大的前提下组织施救,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防护,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制,实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施救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以发生地区市、县(区)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3)坚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矿山救护中心、兰阿煤业公司救护队要建立和完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区)和矿山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矿山辅助救护队伍,平时要加强抢险救灾救援训练。

  (4)坚持依靠科技,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和事故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制定出相应的救援措施和应急对策。实行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的有机结合,防止事故扩大,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2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兰州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为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市政府相关领导、市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卫健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相关县(区)政府,矿山救护中心(队)、矿山企业等为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兰州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负责兰州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全面指挥。

  (3)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调拨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装备,保障应急救援资源,依照应急预案相关处置方案投入抢险救援。

  (4)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对抢险救援方案进行决策指导。

  (5)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决断和紧急处置。

  (6)对事故善后处置、矿区秩序维护、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落实。

  (7)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

  (8)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援助。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对照成员单位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具体如下:

  (1)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报送。

  (2)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执行应急处置措施。

  (3)参与制定救援方案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了解其执行情况和相关信息,及时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客观准确地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实施过程的记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5)关注舆情,配合市宣传部门及时向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相关涉事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2)市应急局:负责接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实施预案协调、监督事故救援;负责相关消防工作及救援工作。负责向上级应急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组参与救援咨询和决策;搜集事故相关信息资料,依法开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受事故影响的困难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3)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封存及民爆事故救援;负责现场警戒,封锁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核查及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5)市财政局:按照《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及时到位。

  (6)市人社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做好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7)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参与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依法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突发事件的建议或方案,预防环境污染。

  (9)市交通委:协调调度交通运输车辆,负责救援相关交通设施的排险、疏通、修复。

  (10)市政府国资委:参与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1)市卫健委:协调安排医疗救护资源,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报告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矿山地面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总工会: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信息。

  (15)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应急供、用电处置,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16)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预防和处置工作,应急机构由各地自行确定。

  (17)矿山救护中心(队):承担地区境内的矿山应急救援任务。各矿山企业专兼职救护队承担本矿山企业的抢险救灾任务。必要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命令,进行跨区域支援。

  (18)矿山企业: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事故预防管理。事故发生后,启动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市、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要求积极配做好各项救援工作。

  2.4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积极组织先期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组织指挥机构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并继续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地县(区)政府、事发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专家组、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科学组织开展。市现场指挥部视情下设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负责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负责对外联络和相关信息发布。

  (2)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自然资源局、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甘肃兰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兰阿救护队等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封控、警戒和保护。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4)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参加,主要负责矿区的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畅通,为抢险救灾开辟通道,保障应急救援车辆、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参加,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讯、电力保障,抢险施工队伍的调用等。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相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矿山企业等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有关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事故调查组:煤矿事故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牵头,非煤矿山事故由市政府或经授权、委托的部门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1)市应急局负责全市矿山企业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初步处理。

  (2)市应急局对监管矿山存在的重大风险加强管控,并跟踪整改情况。

  (3)县(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掌握辖区内矿山基本情况,加强对矿山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管和跟踪整改。

  (4)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时监测和有效整改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矿山重大风险的监控,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3.2预警

  3.2.1预警判定

  有关部门获取相关事故或事故征兆信息,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适时进行预警。

  3.2.2预警内容

  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行动

  (1)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2.4预警发布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事故时,市、县(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地区政府通报。

  3.3信息报告

  (1)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2)当地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详细核实以下内容: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影响范围、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人员救治和进展情况,需报告的其它事项等。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接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应核实事故情况,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和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事故情况初步核实后,迅速向指挥长详细汇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应急管理部门及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接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应急值班室电话:0931-7848020。

  市应急局事故举报及投诉电话:12350。

  3.4应急信息记录和记载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矿山企业应急电话时,应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包括报告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告时间等,同时实施电话录音。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向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应急信息时,应记录接收信息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报告时间。收到上级电话应急指示、命令时,应完整做好记录。

  4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 矿山企业先期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矿山企业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控制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6)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护队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1.2 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

  (8)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4.2.1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特别重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2)启动程序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综合研判结论,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市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3)指挥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处置,省级或国家级应急预案启动前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工作服从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建立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制;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市政府开设指挥场所。

  ②各成员单位派出专人在指挥场所24小时值班,市应急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到达后并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

  ④全面收集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绘制事故现场专题图,为上级指挥机构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事故发展趋势,向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

  ⑤监测事故现场风险,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全力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转移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群众,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应急队员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

  ⑥在全市范围内调度应急资源;视情请求省属或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支援;根据应急需求动员社会力量,必要时请求驻兰部队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⑦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灾害及衍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⑧对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做好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相关保障工作;对接赴我市支援的应急队伍,做好应急队伍在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⑨由上级指挥机构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4.2.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重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2)启动程序

  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3)指挥部署

  ①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制;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设指挥场所。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其他成员单位确定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

  ③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视情况请求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予以指导或支持。

  ⑤全面收集事故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当事故进一步扩大时,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⑥监测事故现场风险,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全力控制事故影响范围,及时转移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群众,控制进入事故现场危险区应急队员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

  ⑦在全市范围内调度应急资源;根据应急需求动员社会力量。

  ⑧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灾害及衍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⑨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4.2.3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较大事故;②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事故;④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事故。

  (2)启动程序

  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3)指挥部署

  ①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制,市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设指挥场所。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确定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

  ③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④全面收集事故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

  ⑤持续监测事故现场危险物质和危险状况,分析确定事故现场区域分类,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及时转移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群众。

  ⑥在全市范围内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4.2.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事故,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2)启动程序

  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3)指挥部署

  ①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值班制度,持续关注事故处置情况。

  ②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相关人员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处置。

  ③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④根据职责参与事故调查。

  4.3处置措施

  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科学应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管控: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组织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8)工程抢险: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4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应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信息发布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及时澄清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4.5应急结束

  当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5后期处置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做好各组救援人员人数的清点及装备、器材、工具、用具的清理回收工作。

  (2)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收集整理的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进行分析,对应急救援和相应保障工作等进行总结评估,编写《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分析总结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和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3)善后处理组负责做好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1)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如实报告事故的准确信息,以便各级各单位快速启动应急预案。

  (2)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

  (3)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6.2技术与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必要时可协调外部专家加入专家组。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家协助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各矿山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类图纸,并专人管理,建立台账,确保随时提供。矿山救护中心(队)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装备,定期维护保养,专库存放,账物一致,随时调用。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提供事故救援中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6.3应急队伍保障

  兰州市现有2支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矿山救护中心、甘肃兰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队。

  矿山救护队中心(队)要强化实战演练,按《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配备救援装备,熟悉掌握承担救援任务矿山的矿井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按期进行图纸交换,为矿山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保证事故发生时能按时保质完成救援任务。

  6.4物资保障

  (1)各矿山企业必须针对企业自身灾害特点配备足够数量的抢险救灾物资,机电设备型号及技术参数要与矿井供电电压等级相匹配。矿山企业要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县(区)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必须对辖区内矿山的抢险救灾物资储备情况进行建档管理,以便紧急情况时调配使用。

  6.5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医疗药物、设备、设施储备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提升矿山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6.6交通运输和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事故发生地政府及交通、公安等部门必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事故处置提供安全可靠的交通运输和社会治安保障。

  6.7通信保障

  预案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随时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联系,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8经费保障

  矿山事故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由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协议的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事故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同妥善处理。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备案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编制,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和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7.2预案演练

  各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各矿山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可结合同级政府的应急演练进行或单独进行。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经常对辖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3预案评估和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宣传和培训

  市、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矿山生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矿山企业积极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各新闻媒体及时将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切实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各级政府应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课程纳入党政干部的培训内容,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志愿者培训;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各类事故的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8奖励与责任追究

  8.1奖励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及时举报事故,经查证属实的;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防止事故或抢险救援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附则

  9.1术语说明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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