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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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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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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1-08-17生效日期:2021-08-17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发的电梯检测业务服务平台已基本完成,为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为更好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和试点期间承担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

  按照有序、均衡、稳妥推动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开展的要求,防止因试点出现监管工作缺位,在各市州前期推荐的基础上,形成具体试点地区(见附件)。强化试点地区内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对拟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意见》中《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所需能力,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对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

  2021年10月1日起,试点地区范围内的在用电梯按照《意见》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或检测,即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6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经监督检验合格后的电梯,可以不作当年的检验或检测。

  电梯当年应当进行检验或是检测由电梯检测业务服务平台自动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可通过特种设备使用服务平台提前30日向电梯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经检测合格的,凭检测报告向原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对于按照《意见》规定,2021年应当进行检测的电梯,已由电梯检验机构受理或完成检验的,不再进行检测。

  经确认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在试点地区参加电梯检测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可免费使用电梯检测业务服务平台进行电梯检测业务受理、报告录入、审核、打印等工作,也可以自建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开展检测工作,但应与电梯检测业务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及时向登记机关上传数据。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对试点地区检验、检测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对不按照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应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格的,按照程序及时移交核准发证机关。省局大数据中心要做好系统维护、系统问题解答等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为更好地向全面实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过渡,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稳妥有序的扩大试点区域,并向省局报告。扩大区域内电梯在电梯检测业务服务平台中的纳入、系统适配等问题,由省局大数据中心负责。

  三、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一)加强试点工作宣传

  省局将进行系统的宣贯培训,各市(州)、试点地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的目标和方向,动员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耐心解答试点过程中的产生的问题,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信息报送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省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人:陈林;联系电话:0851-85850063。

  附件:各市(州)明确的试点地区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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