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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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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应急〔2021〕75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6-17生效日期:2021-06-17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切实提高认识,发挥监测预警系统作用。建设运行好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本质安全的有力保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平台监管,督促尾矿库企业切实落实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人建、有人用、有人管,能用会管,有效发挥监测预警系统的作用,促进尾矿库本质安全。
  
  二、切实履职尽责,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开设系统建设、管理专题班等形式,组织专项培训。尾矿库企业要重点加强对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巡坝负责人以及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熟知系统功能、熟练掌握系统操作、熟悉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工巧匠和行家里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不断夯实尾矿库企业和系统运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运行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反馈各种预警信息,坚决杜绝置之不理、无视报警、无所作为等行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处理,确保预警、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
  
  三、发挥监督考核作用,提高工作实效。从6月开始,省应急厅将每月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调度,对于系统建设无人管理、感知设备损坏不及时更换、预警信息处置不及时等现象,将结合年度考核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对于违反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予以问责,切实发挥监测预警系统的最大效应。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17日
  
  
安徽省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根据《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按照《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1108-2015)》《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要求,保障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测预警系统)健康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省政务云平台和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构建,主要内容包括尾矿库风险综合监测、风险智能评估、风险精准预警、风险趋势预测和尾矿库监测预警感知网络建设。
  
  第三条 监测预警系统用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帮助各级应急管理局分析、了解、掌握本辖区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异常信息,辅助应急管理局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态评估和处置情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安徽省在建、在用、停用、已闭库、再利用(回采)尾矿库企业和无主尾矿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监测预警系统的运维、使用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的运维、使用和管理,指导全省尾矿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并指导本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对下级的平台建设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企业尾矿库感知系统建设的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感知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尾矿库企业是本单位感知系统建设、运维、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全面负责。
  企业应当确定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感知系统的日常运维、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监测预警运行机制,及时处置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感知系统监测预警稳定运行。
  企业应当保障安全投入,加快感知系统改造升级和质量提升工作,提高预警实效。鼓励企业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装备,建设预警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的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风险管控。
  
  第七条 企业感知系统建设管理人员要实时监测监控视频图像、监测预警数据;负责预警信息的及时核实、消警处置,及时向企业负责人以及属地应急管理局反馈处置情况;负责监测预警系统相关的数据采集设备、互联网专线等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接入设备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系统运行安全以及数据24小时在线安全传输;负责分析、防控尾矿库各类风险,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负责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监测设备信息、包保责任人信息等。

第三章  风险预警分级与处置
  
  第八条  风险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
  
  第九条  风险预警等级由监测预警系统根据尾矿库企业固有风险、气象、地质灾害、重复报警次数、最大报警持续时间等指标综合确定,并根据预警等级分级推送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不推送手机短信。
  黄色预警。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巡坝负责人推送手机短信。 
  橙色预警。向县级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管人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巡坝负责人同时推送手机短信。 
  红色预警。向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监管人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巡坝负责人同时推送手机短信。
  
  第十条  属地应急管理局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处置、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若企业在核查过程中判定为隐患,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蓝色风险预警由企业强化管理,消除风险上升影响因素。
  
  第十二条  出现黄色风险预警时,企业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并通过企业填报平台进行反馈;县(区)应急管理局可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并关注;企业向县(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
  对未及时组织处置隐患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督促处置警情。
  
  第十三条  出现橙色风险预警时,企业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并通过企业填报平台进行反馈;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安排专人赴现场核查;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并重点关注;县(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
  对未及时组织处置隐患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督促处置警情,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出现红色风险预警的,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并通过企业填报平台进行反馈;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安排专人赴现场核实情况;省应急管理厅通过电话或视频连线等方式与企业核实并重点关注;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厅报告核查、处置情况。
  对未及时组织处置隐患的,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按照救援预案要求排除隐患,按照有关做好报告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第四章  系统安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尾矿库企业因停产检修、设备设施损坏等造成监测监控数据无法推送或失真的,要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局申报,属地应急管理局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尾矿库企业不得擅自停用监测监控设备。属地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尾矿库企业破坏、停用采集设备、无故停电、断网、离线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监测预警系统开设省厅、市局、县(区)局管理员和企业管理员四级用户。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和企业负责各自登陆密码维护,账号密码需由专人保存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如需开展网络改造、服务器升级等工作,可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通知属地企业。县(区)应急管理局收集整理监测预警系统使用问题,并及时向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反馈。
  
  第十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局及尾矿库企业要明确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流程、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严禁擅自将系统数据和图像共享给他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责任,确保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监测预警系统需要加载三维GIS插件、浏览尾矿库三维倾斜摄影,终端基本配置要求如表所示。
  
  
  第二十一条  企业风险预警等级划分基于风险分级理论及风险评估模型计算方法,与全国主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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