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珠海市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水务局
2021年5月31日
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企业)、居民小区和个人,但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节水型单位(企业)、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或水效领跑者;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节水先进个人。
节水型单位(企业)、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统称为节水载体。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节水载体创建牵头部门和节水先进个人评选部门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五条 省级节水载体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取得省级节水载体和水效领跑者两项荣誉的,另增加10000元奖金。同一事项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节水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元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各区创建的节水载体可根据本区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个人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在节水载体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可申请评选节水先进个人。
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节水先进个人评定工作,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的拟定奖励名单应在公众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20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节水先进个人。
第七条 节水载体奖励金由牵头创建部门依据认定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节水先进个人奖励金由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